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佳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緩
字第1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2
8號被告呂佳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已於民國114年4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
之手指虎1個(依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第CX00000000號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所載),經送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所管制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
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
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揭各式刀械,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係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在其當時居住之臺中市○○區○○
街000號居所,透過蝦皮拍賣網站購買手指虎1只,指定收件
地址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軍松門市
,足見本件違法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
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依法有管轄權。
(二)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5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
年4月25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職議
字第17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4月24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並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133至135、147頁、單禁沒卷第
?頁)。
(三)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財政部關務
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
年5月9日桃警保字第1120045600號函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
片在卷可憑(見偵卷第55至59頁),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管制刀械,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