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95號
TCDM,114,原附民,95,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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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蕭肅


被 告 史祖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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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