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4年度,3號
TCDM,114,侵附民,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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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B000-A113089(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柯萱如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恪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16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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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