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76號
TCDM,114,侵訴,7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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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聖崴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214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
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按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本案所犯
之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為避免告訴
人代號AB000-A113667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身分遭揭露,乃對A女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A女
身分之資訊,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證人○○於警詢之證述
」、「證人○○手繪之現場位置圖」、「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
表」、「員警處理性侵害案件交接及應行注意事項表」、「
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被告倒在告訴
人A女大腿上,摸告訴人大腿內側,復隔著衣服摸告訴人胸
部,告訴人起身欲離開,被告續而將手伸進告訴人穿著的短
裙內,隔著安全褲摳告訴人下體等舉動,係基於同一強制猥
褻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告訴人
之性自主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強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情慾衝動,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
願之觀念,而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行為,致告訴人身心受創
,其造成之損害難謂輕微;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以新臺幣8萬元成立調解,被告已全部
給付乙情,有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299號調解筆錄
及本院114年8月25日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57至58、61頁),可見被告積極與告訴人調解並履行賠償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檢察官、
被告、告訴人對於量刑之意見;及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學經
歷、工作情形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6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刑 章,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 償完畢,業如上述,告訴人亦表示同意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 之宣告,此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基上,顯見被告有所 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被告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警惕自身,並 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 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命被告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 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期使被告藉由法治教育之薰陶下, 培養正確之法治觀念,以利於其往後人生。又因被告所涉本 案犯行經本院諭知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完成法治 教育課程,應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扣案之告訴人外衣1件(內含短袖上衣、短裙各1件、絲襪1 雙、蝴蝶結1個)、告訴人內褲1件、微物檢體1件、告訴人 採自大腿棉棒1件、告訴人右手指甲1件、告訴人左手指甲1 件、告訴人唾液1件等物,均係供本案作為證據之用,且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2149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AB000-A113667(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 女)本不認識,於民國113年10月7日1時許,在址設臺中市○ ○區○○路00號「X-cube」夜店舞池認識。甲○○於同日2時30分 許,在上址包廂內,違反A女意願,接續倒在A女大腿上,摸 A女大腿內側,復隔著衣服摸A女胸部,A女起身欲離開,甲○ ○續而將手伸進A女穿著的短裙內,隔著安全褲摳A女下體, 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嗣A女將上情告知上址夜店安 管,經安管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甲○○於上開時、地,躺在告訴人A女大腿上,並觸摸告訴人大腿、胸部及下體之事實。 2.被告甲○○坦承未經告訴人同意,觸摸告訴人胸部及下體。 3.被告甲○○否認違反告訴人意願觸摸告訴人大腿,辯稱告訴人事先同意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被告違反告訴人意願,躺在告訴人大腿上,並觸摸告訴人大腿、胸部及下體,嗣經告訴人通報安管人員報警處理之事實。 3 113年10月7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 被告於上開時、地,躺在告訴人大腿上,並且從後方環抱告訴人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1日、11月22日鑑定書各1份。 被告曾隔著衣服觸摸告訴人胸部之事實。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本案查獲經過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被告先後 觸摸A女大腿、胸部、下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 同一目的,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芝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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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