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林宜政
被 告 吳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77號、114年
度交簡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宜政對被告吳怡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