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355號
TCDM,114,交附民,355,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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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林宜政
被 告 吳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77號、114年
度交簡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宜政對被告吳怡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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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