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62號
原 告 陳忠義
陳忠湧
陳麗如
被 告 黃靖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黃靖崴應給付原告陳忠義新臺幣111萬4908
元、應給付原告陳忠湧80萬元、應給付原告陳麗如10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
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
用之負擔,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
談會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