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11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交易字第1181號),本院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永壽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一所示本院和解筆錄所
載條件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
係以1過失駕駛行為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而觸犯2次過失傷
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遭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僅接獲未報明
肇事人姓名之報案電話而尚未發覺被告上開犯行前,即向據
報到場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者一節,有被告之談話紀錄
表及110報案紀錄表(見偵卷P131、P187至188)在卷可參,
是被告符合自首要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遵期到庭,
亦願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上開過失駕駛行為造
成本案事故發生,致使告訴人2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確有
不該,應予非難。2.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
和解(見附件一所示本院和解筆錄)之犯後態度。3.被告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交易卷P47)暨告訴人2
人所受傷勢、過失責任比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
被告於本案判決前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 告或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並已坦承犯行 ,且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及刑之宣 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
按其與告訴人2人所達成之和解條件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 功效,爰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 ,依附件一所示本院和解筆錄所載條件支付損害賠償。另按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 依約支付損害賠償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和解筆錄。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詠股 114年度偵字第31135號 被 告 徐永壽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永壽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原應注意 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係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
車、跨越或迴轉,竟疏未注意,自路邊橫越山西路2段,適 許宗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魏詩彤, 沿臺中市北屯區山西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 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許宗騰受有下巴開放性傷口、右 側肢體擦挫傷;魏詩彤受有右下肢3度燙傷、右側肢體擦挫 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宗騰、魏詩彤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徐永壽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二 告訴人許宗騰、魏詩彤於警詢及告訴人許宗騰於本署偵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⑤現場及車輛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全部犯罪事實。 四 告訴人許宗騰、魏詩彤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2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