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404號
TCDM,114,交易,140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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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暐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6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羅暐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羅暐椉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守紀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
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6724號
  被   告 羅暐椉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905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暐椉於民國114年2月21日9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向上路5段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向上路5段靠近五權西路3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保持注意,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及此,適有劉守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在羅暐椉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方停等紅燈,羅暐椉
未注意前方紅燈而追撞劉守紀駕駛之自小貨車,致劉守紀因
而受有右腕挫傷、頸椎挫傷合併腫痛等傷害。
二、案經劉守紀聲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由
臺中市南屯區區公所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羅暐椉於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即告
訴人劉守紀於偵查中之證述,(三)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
會調解筆錄影本,(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
(五)重仁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六)現場照片附卷
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請依法論科。
二、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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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