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物及蘋果廠牌手機型號SE壹支
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韋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等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
二級毒品、同法第2條第2 項第3 款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至30日間之某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SUPER HOUSE 」夜店內,以新
臺幣35,000元代價向暱稱「阿傑」之男子取得:❶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之梅錠24包【綠色包裝】、❷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之咖啡包44包【有老虎圖樣白色包裝】、❸含有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5包【有標示「HU
LK」字體之黑色包裝】、❹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分之咖啡包26包【有熊圖樣、並標示「KAWS」字體之白
底黑邊包裝】、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等上開毒品而持有
之。嗣於113年8月3日凌晨3時38分許,劉韋進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交通
違規為警攔查,於過程中衝撞警方而為警逮捕,並對劉韋進
及該使用車輛實施附帶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
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韋進之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113年8月3日偵查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8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物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員警攔查及扣案物品照片6張、
扣案毒品秤重及檢測照片15張、臺中市○○○○○○○○○道路○○○○○
○○○○0○○○○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保管字第6903號、113年安保字
第1719號、113年安保字第172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
手機照片1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
字第0000000002號、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3號
、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3年8月20日草
療鑑字第1130800085號暨鑑定人結文各1份、扣案咖啡包及
愷他命照片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三級毒品,然顯係基
於單一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犯意而為,且同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
罪,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附此敘明。
(三)被告劉韋進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處斷。聲請意旨認被告前開所為,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語,容有誤會。
(四)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09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
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為累犯。本院參酌聲請人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記錄及依法應加重之理由,就前階段被告
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加以闡釋
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
判決意旨參照),並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同為持有毒品之犯
罪類型,足見其非一時失慮、偶然之犯罪,甚且相同類型之
犯罪,一犯再犯,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酌被
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
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
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
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素
行不佳,其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
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
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
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及第三級毒品之目的均係為供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
流入市面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
、時間,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附表編 號1、2、3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 編號5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2號、113年8月30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3號、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 00000號、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85號等4份鑑驗 書級鑑定人結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3-209頁),核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 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罪,參照上開說明,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另盛裝上揭毒 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之完全析 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梅錠24包【綠色錠劑、綠色包裝】 ,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2 號、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3號鑑驗書及鑑定人 結文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93-203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
毒品之包裝袋24只,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 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綠色錠劑雖 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惟因與 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仍應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
(四)至扣案現金7400元、分裝罐3個及手機2支,依被告所述尚難 認與本案犯罪相關,又依卷內證據資料,實無從認定該等物 品與本案有關,檢察官亦未聲請宣告沒收,故均不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老虎圖樣白色包裝之咖啡包44包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2號鑑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31) 2.檢品外觀:老虎圖示白色包裝 (內含淡黃色粉末) 3.送驗淨重:4.9212公克 4.驗餘淨重:2.9576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 ----------------------------- 0.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B13) 2.檢品外觀:標示「HULK」黑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 3.送驗淨重:5.1743公克 4.驗餘淨重:3.6328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0.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C14) 2.檢品外觀:標示「KAWS」白色包 裝(內含澄色粉末) 3.送驗淨重:5.0366公克 4.驗餘淨重:3.3971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D6) 2.檢品外觀:綠色包裝(內含綠色 錠劑) 3.送驗淨重:0.7693公克 4.驗餘淨重:0.1761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備考: 來文載示原扣押老虎圖示白色包裝 44包(總毛重273.4公克) 、送驗2包(編號A 31、A32),標示「HULK」黑色包裝 26包(總毛重168.5公克)、送驗2包 (編號B13、B14),標示「KAWS」白 色包裝15包(總毛重98.0公克)、送 驗2包(編號C14、C15),綠色包裝2 4包(總毛重32.9公克) 、送驗2包 (編號D6、D7);送驗單位指定鑑識 老虎圖示白色包裝乙包(編號A31) 、標示「HULK」黑色包裝乙包(編 號B13)、標示「KAWS」白色包裝乙 包(編號C14)、綠色包裝乙包(編號 D6)。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3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3號鑑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 (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老虎圖示白色包裝 (內含淡黃色粉末) 3.送驗淨重:4.9212公克 4.驗餘淨重:2.9576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純度4%,純質淨重0. 1968公克 ------------------------------ 0.檢品編號:B0000000 (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HULK」黑色包 裝(內含紫色粉末) 3.送驗淨重:5.1743公克 4.驗餘淨重:3.6328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純度3%,純質淨重0. 1552公克 ------------------------------ 0.檢品編號:B0000000 (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KAWS」白色包 裝(內含澄色粉末) 3.送驗淨重:5.0366公克 4.驗餘淨重:3.3971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純度4%,純質淨重0. 2015公克 ------------------------------ 0.檢品編號:B0000000 (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綠色包裝(內含綠色 錠劑) 3.送驗淨重:0.9454公克 4.驗餘淨重:0.1761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 四級毒品硝西泮,硝甲西泮,純 度〈1%。 ●備考: ①本案以113年8月19日,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送驗數量表示 。 ②檢品編號:B0000000(老虎圖示 白色包裝乙包) ,來文載示原扣押檢品44包毛重273.4公克,推估檢 驗前淨重211.417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8.4567公克。 ③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HUL K 」黑色包裝乙包) ,來文載示 原扣押檢品26包毛重168.5公克,推估檢驗前淨重132.9684公 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9891公克。 ④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KAW S」白色包裝乙包),來文載示原 扣押檢品15包毛重98.0公克,推估檢驗前淨重75.605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0242公克。 ⑤檢品編號:B0000000(綠色包裝 乙包),硝甲西泮檢出純度〈1% ;估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 硝西泮檢出純度〈1%;來文載示 原扣押檢品24包毛重32.9公克, 推估檢驗前淨重22.8248公克, 檢驗後淨重22.0555公克。 ⑥毒品純度〈1%之純質淨重表示,係依據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檢文清字第10400025600號」函 ,說明段三:「經檢測各級毒品 之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 純淨重。 ⑦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檢驗前總 淨重419.9906公克,總純質淨重 15.4700公克。 2 有標示「HULK」字體之黑色包裝咖啡包26包 3 有熊圖樣、並標示「 KAWS」字體白底黑邊包裝咖啡包15包 4 綠色包裝之梅錠24包【綠色錠劑】 5 晶體12包 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84 號鑑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淨重:3.6607公克 4.驗餘淨重:3.4727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備考: 送驗晶體12包,總毛重39.69公 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 號1)。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085號鑑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 ( 取自檢品編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淨重:3.6607公克 4.驗餘淨重:3.4727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3. 6607公克,純度69%,純質淨重 2.5259公克。 ●備考: ①本案以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送驗數量表示 。 ②送驗晶體12包,送驗單位指定鑑 驗乙包【愷他命之純質淨重】, 推估檢品12包,檢驗前總淨重36 .4223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 25.131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