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誠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車牌貳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張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罪。另被告固曾因詐欺等案件而有於民國113年間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聲請意旨未就被告構成累
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
案自尚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或依該規定加
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併衡酌被告之前揭
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前揭緣由即逕以前開手段為本案犯行,所為
損及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資料業務之正確性,足徵被告之
法治觀念薄弱,並非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參以
被告有相類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紀錄之素行,其所受教育
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扣案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為本案犯行懸掛所用,業 據本院認定如前。是上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595號 被 告 張哲誠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3樓 居臺中市南屯區和成巷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哲誠前因超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監 理機關註銷上開車牌,其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新臺幣60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BUT-0890」號 車牌2面,並自113年7月間某日收到上開偽造之車牌後,懸 掛在上開自用小客車上使用,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 管理之正確性。嗣張哲誠於114年1月28日20時10分許,駕駛 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臺中市○○區○道0號南向208公里霧峰 出口匝道處,經警方以車籍資訊系統查詢,發現該車牌並無 車籍資料,而於同日20時13分許在上開路段攔查張哲誠,以 現行犯逮捕張哲誠,並查扣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2面。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許珮甄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 份、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快官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偽造車牌 照片5張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BUT-0890號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侯詠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已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