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049號
TCDM,114,中簡,204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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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學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60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學穎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厭
出成分欄「4-1甲基甲基卡西酮」應更正為「4-甲基甲基卡
西酮」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紀學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長期濫用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毒咖啡包等將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
會治安,竟為圖供己施用,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毒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所為實
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持有毒品
之純質淨重、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 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 ,驗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為被 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 ,核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直接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第三級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 併予沒收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驗出成份 純質淨重(公克) 保管字號 1 白色結晶 8包 愷他命 19.00 114年度安保字第860號 2 毒咖啡包 7包 4-甲基甲基卡西酮 1.078 114年度安保字第860號 合計 20.078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14年度偵字第6057號  被   告 紀學穎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號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學穎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總淨重5公克以上犯意,於113年12月29日某時, 在其嘉義市○區○○○街0號5樓之3居處附近,以不詳代價向暱 稱「兄弟」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 白包結晶8包及毒咖啡包7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1月1 日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涉不 能安全駕駛罪嫌,另案由本署檢察官偵辦中),行經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因未開大燈為警盤查,為警目視駕駛座腳 踏墊有K盤1個,經紀學穎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車內扣得 其所有之菸盤1個(本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609號)及如附表 所示第三級毒品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紀學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購入愷他命8包及毒品咖啡包7包並持有之事實,另陳稱:我施用毒品是為了工作,並非出於成癮而施用,且沒有因毒品做出傷天害理之事情云云。 2 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 佐證查獲經過之事實。 3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 佐證扣案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 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仍認其法遵 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 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被告所受刑罰超 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本件被告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違 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末本件並未因被告供



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自無同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 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數量 驗出成份 純質淨重(公克) 保管字號 1 白色結晶 8包 愷他命 19.00 114年度安保字第860號 2 毒咖啡包 7包 4-1甲基甲基卡西酮 1.078 114年度安保字第860號 合計 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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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