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926號
TCDM,114,中簡,192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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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正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正義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壹包(
含包裝袋,重量1.9002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許正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間,在臺中市○區○
○街00號旁某公園,無償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洲
」之人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哈密瓜
」之綠色錠劑2顆,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4年3月22日22時35
分許,許正義搭乘友人許安佑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在臺中市北區忠明路與忠明七街口處,因交通違規
而為警攔查,經許正義許安佑同意後實施搜索,扣得「哈
密瓜錠」2顆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正義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偵卷第37至42、103至104頁),核與證人許安佑於警詢時
之陳述相符(見偵卷第43至48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查獲過程相片2張、查獲毒品照片2張、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031號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報告
、扣押物品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57至60、61
、65、73、75、109、117、119、121頁)。至扣案之哈密瓜
錠1包,經送往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係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成
分,此有該公司114年5月5日來文字號B00000000,報告編號
5402D118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查
(見偵卷第117至119頁),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本件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1包,誠屬不當
;惟念及被告所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
密瓜錠1包(驗餘淨重1.9002公克),數量非鉅,衡酌被告
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見偵卷第37頁警詢筆錄首頁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犯罪
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哈密瓜錠1包( 見偵卷第10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031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 有該公司114年5月5日來文字號B00000000,報告編號5402D1 18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見偵 卷第117至11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合議庭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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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