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899號
TCDM,114,中簡,1899,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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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9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惠芳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
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考
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及被告有
4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及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得之女鞋1雙,固為其犯罪所得 ,然已經警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見 偵卷第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4年度偵字第29431號  被   告 陳惠芳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惠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4日16時58分許(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鞋全家福東平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陳 素月所管領之金織帶扣短跟女鞋1雙(價值新臺幣1,490元) ,得手後,將該物品放置於其隨身包包內,隨即步出店外並 騎乘牌照號碼NUV-7237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陳素月發現 上開物品遭竊,遂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嗣 警於114年5月5日20時57分許,通知其到場並扣得上開女鞋1 雙(已發還),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惠芳於本署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因 為伊當時肚子很痛,就趕回家上廁所,所以才沒有結帳等語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陳素月於警詢中指述綦 詳,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及 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得之女鞋1雙,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事實,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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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