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879號
TCDM,114,中簡,1879,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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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詠鏻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29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前段之播送虐待、騷擾動物影
像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經營烏龜、爬蟲
類動物的販售工作。其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5時許,
在上揭店內,以名為「如此好龜」之帳號在抖音社群軟體上
進行直播時,基於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意,於70餘名觀眾觀
看其直播時,對所飼養之蘇卡達象龜1隻進行高處拋摔、腳
踏龜殼擠壓、以麥稈掩埋等虐待、騷擾行為,以此方式播送
虐待、騷擾動物之影像。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公務電話紀錄1紙。
 ㈢直播錄影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15張。
 ㈣環護教育基金會網路查詢資料及台灣生物多樣性網路查詢資
料各1份(顯示烏龜屬「脊椎動物」,而與動物保護法第3條
第1款就動物之定義:「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
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
物」相符)。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前段之播送虐待
、騷擾動物影像罪。
 ㈡爰審酌被告以高處拋摔、腳踏龜殼擠壓、以麥稈掩埋之方式
虐待、騷擾蘇卡達象龜,無視該行為有害蘇卡達象龜,使蘇
卡達象龜有害怕、恐懼、痛苦等生理及心理之感官知覺,被
告行為已屬不當,復又以行動電話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將該等
虐待動物影像上傳至社群網站供人觀覽,影響社會善良風氣
,應予非難;衡量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犯行,蘇卡達象龜未受
到嚴重的傷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
程度,並考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前案資
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第6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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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