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701號
TCDM,114,中簡,170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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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翊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翊綺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202包」應更正
為「203包」及第15行「磅秤1組」應更正為「磅秤2臺」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三、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參;而就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責任,檢察官亦於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
法益侵害結果均與本案相似,顯見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前因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5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
刑1年,嗣經上訴,由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60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於111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案為
販賣毒品犯行,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法益
侵害結果相似,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可見被
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
性,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
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助
長毒品氾濫之風,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
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
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附表編 號1至4備註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 國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48819號鑑定書暨附表附卷可 稽(見偵卷第127至131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沾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至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不 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1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48819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A 檢品外觀:黃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2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 3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48819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1 檢品外觀:黃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純度約6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1.79公克 3 兔子毒品咖啡包 100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48819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C27 檢品外觀:藍色包裝、橘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純質淨重:純度約16%,總純質淨重11.31公克 4 秦皇毒品咖啡包 99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22日刑理字第1146048819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D5 檢品外觀:白色包裝、黃色粉末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 純質淨重:純度約14%,總純質淨重23.23公克 5 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 1支 6 磅秤 2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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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