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675號
TCDM,114,中簡,1675,202508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晉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緝字第1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晉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有如附表
一所示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
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先例參照)。核被告蕭晉安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在網路上購買偽造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車輛以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上開車牌號碼之真正使用人、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
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並可能影響
檢警機關對犯罪之追查,所為實值非難,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法益侵害均予審酌。惟念被告坦承犯行(見偵緝卷
第58頁),表達面對司法處罰,降低司法資源無謂耗損,犯
後態度尚可,及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自述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見偵緝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係為遂行本案犯 行所用,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坦言在卷(見偵緝卷第5



8頁),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一: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對應位置 1 偽造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行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BMG-7137號車牌2面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案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頁)。 2.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67頁)。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