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648號
TCDM,114,中簡,164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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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鍳濃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鍳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無從觀察勒戒之說明:
  被告湯鍳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
0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出所,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7頁、第65頁),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係於114年1月14日某時所為,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完畢後3
年內所犯,依法應逕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施用屬高度行為,吸收較低度之持有行為,
則被告為施用目的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吸收關係,不
另論罪。
 ㈡自首減輕: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
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
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
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
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
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
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
要。經查,被告係因竊盜罪而受偵辦,但至警局時,於員警
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且坦承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員警就此
部分始據以偵辦,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可參(見偵卷第65頁),
是被告於員警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提供物證,說明犯行,
可見其自願接受裁判之意,合於刑法第62條規定,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
行觀察、勒戒,卻仍未戒除毒癮,竟有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故應再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
化之功能。惟考量被告於偵查程序中全面坦承犯行(見毒偵
卷第125頁),更係在員警發覺前即主動提供物證且說明犯行
如前述,可見被告甚有悔改之意,且施用毒品犯行,係自戕
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情
節、目的、手段、法益侵害,以及被告之前科素行,暨其自
陳國中畢業、做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受訊問
人欄位,毒偵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考(見 毒偵卷第77頁),則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從 附表所示之物徹底分離,則該物既附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應視為一體,認屬違 禁物,不問何人所有,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毒品器具(吸食器)1支 ⒈114年度保管字第4174號(見本院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85頁)。 ⒉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卷第77頁)。 ⒊鑑驗後扣押物品照片(見本院卷第63頁)。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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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