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524號
TCDM,114,中簡,1524,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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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敏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敏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趙敏希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同日內竊盜數件商品之行為,係於相近時間、同一地
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他人之財產
受有損害,所為實屬可責;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然尚未與告訴人孔琦媗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失;考量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智識
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暨受詢問人欄資料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標準。又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均屬竊盜之犯罪類型,其
犯罪手段、模式相似,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
其年齡、犯罪期間頻率、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
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
政策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 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均各為其本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於 其科刑下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竊商品及數量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及附表編號1 AW極酷嗆涼口香糖重量包1包、Pock百奇零錢包組1組、FMC濕紙巾80片裝1包、德恩奈漱口水1瓶、健達奇趣蛋(粉色)2顆、菲律賓7D芒果乾1包、檸檬圓燒豬肉乾1包、紹興梅2包 趙敏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AW極酷嗆涼口香糖重量包壹包、Pock百奇零錢包組壹組、FMC濕紙巾80片裝壹包、德恩奈漱口水壹瓶、健達奇趣蛋(粉色)貳顆、菲律賓7D芒果乾壹包、檸檬圓燒豬肉乾壹包、紹興梅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及附表編號2 果溢粉紅普洛斯可香檳1瓶、FMC海鹽洋芋片1包 趙敏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果溢粉紅普洛斯可香檳壹瓶、FMC海鹽洋芋片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㈢及附表編號3 FMC濕紙巾80片裝2包、萬歲珍珠開心果1包 趙敏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FMC濕紙巾80片裝貳包、萬歲珍珠開心果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寧股                   114年度偵字第9591號  被   告 趙敏希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敏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下列 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9月29日20時19分許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孔琦媗所經營之址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惠春門市,見擺放 在貨架上之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無人看管,竟徒手竊取該商 品並放入手提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嗣孔琦媗發 現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上情 。
 ㈡復於113年10月22日19時26分許起至同日19時32分許止,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全家便利商店惠春 門市,見擺放在貨架上之附表編號2所示商品無人看管,竟 徒手竊取該商品並放入手提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 。嗣孔琦媗發現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後報警處理,經警方 循線查獲上情。
 ㈢再於113年12月4日20時49分許起至同日20時50分許止,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全家便利商店惠春 門市,見擺放在貨架上之附表編號3所示商品無人看管,竟 徒手竊取該商品並放入手提袋內,得手後未結帳即離開現場 。嗣孔琦媗發現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後報警處理,經警方 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孔琦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趙敏希經傳喚未到庭說明,惟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㈢,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孔琦媗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現場監視器 影像畫面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22張暨光碟1片等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被告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 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附表:
編號 遭竊時間 遭竊商品及數量 總價值 (新臺幣) 1 113年9月29日20時19分許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 AW極酷嗆涼口香糖重量包1包、Pock百奇零錢包組1組、FMC濕紙巾80片裝1包、德恩奈漱口水1瓶、健達奇趣蛋(粉色)2顆、菲律賓7D芒果乾1包、檸檬圓燒豬肉乾1包、紹興梅2包 898元 2 113年10月22日19時26分許起至同日19時32分許止 果溢粉紅普洛斯可香檳1瓶、FMC海鹽洋芋片1包 308元 3 113年12月4日20時49分許起至同日20時50分許止 FMC濕紙巾80片裝2包、萬歲珍珠開心果1包 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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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