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富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富傑(所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嫌,由警另行偵辦
)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4年1月18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半
山腰,以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WU」之成年男子,購買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非法持有之。嗣於
114年1月18日21時12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4段
與筏子東街2段交岔路口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於114年1月19日中午12
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黎明派出所,扣得附表編號
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富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車
號000-0000號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1份、公路監理電子閘
門系統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4份(報告編號5205D036、
5205D037、5205D038、5205D039)、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
報告3份(報告編號5205D036T、5205D038T、5205D039T)。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本案毒品是向Telegram暱稱「W
U」之人所購買,惟其並未提供任何關於「WU」之資訊供檢
警查緝,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8月5日中檢介洪
存114偵8935字第10964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以
114年8月6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40025568號函檢附職務報
告函覆本院均稱:本案被告並無供述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有上開函文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
21-23頁),是本案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違反洗錢防制
法案件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素行
不佳,其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
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
,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市面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
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非微、時間甚短,酌以其於警詢中自
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查,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此有前引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4份及114年3月12日純度鑑 定報告3份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犯 罪,參照上開說明,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 定諭知沒收;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瓶及外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無從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禁物,併予宣告沒 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愷他命1罐(驗餘淨重9.7504公克,含外包裝罐1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8):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8T): 純度86.7%,所含純質淨重8.484公克。 2 愷他命14包(總淨重38.6223公克,含外包裝袋14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6):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6T): 純度83.8%,所含純質淨重32.365公克。 3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49.1798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9): 檢出成份: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2日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05D039T): 純度85.1%,所含純質淨重41.87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