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19號
原 告 AW000-B113398(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黃冠勳
張祐誠
李建德
江忠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丙○○、乙○○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AW000-B113398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戊○○部分已調解成立)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