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3318號
TCDM,113,附民,3318,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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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18號
原 告 AW000-B113397(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黃冠勳

張祐誠
李建德

江忠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0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丁○○、丙○○、乙○○及甲○○被訴違反兒童及少
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AW000-B113397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戊○○部分已調解成立)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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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