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917號
TCDM,113,訴,1917,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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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偉顗



選任辯護人 王博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甯楷祐



選任辯護人 王瑞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5256、15257、25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丙○○犯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乙○○、丙○○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乙○○、丙○○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乙○○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之犯意;丙○○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
(一)乙○○透過微信發送販毒廣告,向不特定網友暗示其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 綠色錠劑等毒品可供販售,經買家與其聯繫後,再指示丙○○ 出面交易毒品。丙○○即依乙○○指示,分別於: 1、民國112年12月12日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旁,以新臺幣(下同  )3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李雨瑄(起訴書 誤載為李雨萱)。




2、112年12月29日4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以2700元之代價,販賣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予趙芊蒴。
(二)嗣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3 執行搜索,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6、編號1至5所示 意圖供販賣而持有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 毒品硝西泮成分之綠色錠劑、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 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及附表二編號7至11所示之物 ;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扣得丙○○所有,如附表二編 號12至13所示意圖供販賣而持有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及附表二編號14 至18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 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15256號偵卷第15至22  、199至203頁、15257號偵卷第15至21、187至191頁、本院 卷第80、137、177頁),核與證人李雨瑄、趙芊蒴於警詢時 證述之情節(見15256號偵卷第237至240頁、15257號偵卷第 47至50頁)均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13年聲搜字700號搜索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丙○○)、現場蒐證 地圖、現場蒐證照片、李雨瑄提供購買毒品賣家帳號暱稱「 電子菸周邊(舊mycard」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2年  12月29日被告丙○○與趙芊蒴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截圖:①  112年12月29日4時6分許,趙芊蒴上被告丙○○駕駛之自小客 車(車號000-0000)交易之監視器影像截圖②112年12月  29日4時7分許,趙芊蒴搭電梯畫面、112年12月12日5時52分 至5時58分許,李雨瑄與被告丙○○會合,並上自小客車(車 號000-0000)交易、離開路口、大樓電梯之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丙○○手機資料:①群組暱稱「笑傲江湖-2」之Telegra m對話紀錄截圖②暱稱「美研社」、暱稱「龍」電子郵件截圖 ③暱稱「八方來財」、暱稱「轉南東風」、暱稱「小龙格林 」、暱稱「順風順水」Telegram資訊介面截圖④記帳資料⑤手 機通聯記錄⑥與暱稱「小龙格林」之Telegram對話紀錄、帳 戶介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①AHE-3235②BSN-7533(見15257號偵 卷第51至63、67至70、83至96、113至139、  153、157至160、169至17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乙○○指認被告丙○○)、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乙○○)、被告乙○○手機提 供資料:①群組暱稱「笑傲江湖-2」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 圖②與暱稱「轉南東風」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③與暱稱「 雷蒙」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④與暱稱「前男友」之微信 對話紀錄截圖⑤備忘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 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毒品)初步檢驗報 告單、扣案物照片、被告乙○○手機裝置、電話資料、手機通 話記錄、(見15256號偵卷第27至31、55至63  、117至131、159至17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34號鑑驗書(被告乙○○、綠色錠 劑,附表二編號6)、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35 號鑑驗書(被告乙○○、綠色錠劑,附表二編號6)、113年3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36號鑑驗書(被告丙○○、粉紅色 包裝、白色包裝,附表二編號12、13)、113年3月26日草療 鑑字第1130300537號鑑驗書(被告丙○○、粉紅色包裝、白色 包裝,附表二編號12、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113年7月29日中市警刑字第1130020325號函檢送:乙○○扣 案毒品鑑驗報告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9日刑理字第1136106046號鑑定書(迷 彩發咖啡包、可愛龍咖啡包、粉紅熊咖啡、
  BROWN熊咖啡包、黑色克羅心咖啡包,附表二編號1至5)、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見25347號偵卷第373至381、477 至485、519頁)等在卷可稽。
(二)被告二人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 1、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責, 販賣第三級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品量微 價高,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 的,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 ,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 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 ,或以同一價格販賣而減少毒品之份量,而有從中賺取買賣 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再販賣毒品係違 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 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



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 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 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 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 ,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 ,除確有反證足以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 品之外,自難任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 賣毒品犯行之追訴。
2、查被告二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係屬重罪,而被告二 人與購買毒品之買家李雨瑄、趙芊蒴均非至親,復有金錢交 易等情,如於買賣之過程無從中賺取差價或貪圖小利,被告 二人自無必要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而無償幫助他人取得 毒品。此由被告乙○○於警詢時供稱略以:我會與小蜜蜂擬定 好毒品商品的利潤、每天結算,愷他命2克小蜜蜂的利潤是3 00元等語(見115256號偵卷第19頁);被告丙○○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稱:愷他命1包可以賺3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7 頁),均足證之。是堪認被告二人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可 賺取利潤,主觀上確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乙○○、丙○○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本案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 卡西酮,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 硝西泮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定之第四級毒品,禁 止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二)是核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乙○○就 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第5條第2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罪(附表二編號6綠色錠劑)及同條例第9條第 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三)被告乙○○、丙○○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二)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處斷。
(五)被告乙○○所犯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及1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丙○○所犯2次販賣第三 級毒品及1次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乙○○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罪;被告丙○○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罪,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 重其刑。
2、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二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渠等前開犯行 ,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七)被告乙○○、丙○○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依前開規定減輕 其刑後,可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乙○○ 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經依 前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後,可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 徒刑2年7月;被告丙○○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經依前開規定先加重後減輕其刑後,可量處法 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7月。均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形 ,是被告二人之辯護人為被告二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等語,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二人各自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乙○○ 、丙○○前案紀錄表),渠等無視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 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 行為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被告乙○○、丙○○竟共同為本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乙○○又為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 示之毒品種類、數量;被告丙○○另為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所示之毒 品種類、數量等節;兼衡被告乙○○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 程度,從事貼磁磚工作,與太太同住,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 ,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丙○○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物流工作,之前與母親、哥哥同住,未



婚,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78至179頁), 被告二人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暨考量被告乙○○、丙○○本案所犯各罪之犯罪情 節而為整體評價,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九)沒收部分:
1、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2、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既係 特別法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3、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 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指修正前,以下同) 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 ,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 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 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 、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 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 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 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 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 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 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以犯第4條 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例,第三級毒品本身為其販賣之 標的,非屬供「販賣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必係遂行販賣 該毒品使用之物,始屬「供犯罪(犯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其理至明。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 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 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4、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定有明文。
5、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綠色錠劑,經送鑑驗結果,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有 前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 0534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35號鑑驗書附卷 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乙○○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6、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1、14、16所示之手機共4支,分 別為被告乙○○、丙○○所有,供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各自 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7、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編號7至9所 示之白色晶體、12至1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鑑驗結果, 確均分別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上開鑑定 報告附卷可憑,分別為被告乙○○、丙○○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之標的,參照前開說明,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二人各自所犯罪名項下, 宣告沒收。
8、末查,被告乙○○、丙○○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2次販賣毒 品犯行,業經收取販賣毒品價金完畢,而被告乙○○、丙○○均 稱被告丙○○就愷他命1包可賺300元等情,業如前述,是就被 告乙○○、丙○○二人各該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分別為2700元 、300元(合計3000元);2400元、300元(合計2700元),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二人各該次 販賣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至被告丙○○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現金1萬1300元,被 告丙○○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其中僅3000元為其他販毒所 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屬被告丙○○之其他販毒行為 所得,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就附表二 編號15-1所示之3000元部分,於被告丙○○所犯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一)、1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1所示之手機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手機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一)、2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1所示之手機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6所示之手機貳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一、(二) 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物,沒收。 4 犯罪事實一、(二) 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13、15-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扣自乙○○處 1. 迷彩發毒品咖啡包 490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驗餘淨重5.0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 2. 可愛龍毒品咖啡包 209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驗餘淨重3.6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3. 粉紅熊毒品咖啡包 4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驗餘淨重1.54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 4. BROWN熊毒品咖啡包 4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驗餘淨重2.53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5. 黑色克羅心毒品咖啡包 11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驗餘淨重1.71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 6. 綠色錠劑 10顆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27號 驗餘淨重0.434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7. 白色晶體(大包) 5包 114年度院安保字第18號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餘淨重48.99公克 8. 白色晶體(小包) 16包 9. 罐裝白色晶體 2罐 10. iPhone SE手機 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11. iPhone 13手機 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扣自丙○○處 12. 白色毒咖啡包 4包 驗餘淨重0.969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13. 標示「Lovely Days 」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2包 驗餘淨重1.6020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亞甲基雙氧二甲基卡西酮 14. iPhone手機(門號 0000000000) 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15-1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合計11300元 15-2 現金(新臺幣) 8300元 16.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17. K盤 1個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18. K他命殘渣罐 1個 114年度院保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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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