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207號
TCDM,113,訴,120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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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芠毅



選任辯護人 王子璽律師
被 告 劉承昱


(另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胡忠文律師
被 告 李忠晏



陳敏樂



上列二人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被 告 鄭祺寶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2190號、第56939號、113年度偵字第23640號
、第28116號、第3477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6228號
、第46229號、第46230號、第46231號、第46232號、第4624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五編號1、2、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2、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己○○犯如附表五編號3至5、10、1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3至5、10、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丙○○犯如附表五編號5至8、11、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5至8、11、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乙○○犯如附表五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7、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庚○○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軍宇(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基於發起、主持 、操縱、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之犯 意,自民國111年9月間某日起,以愷他命2公克販售新臺幣( 下同)3,200元,毒品咖啡包每包販售250元至400元不等之 價格,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刺青店為公司據點 ,建立以販賣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毒品梅錠(哈密瓜錠)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販賣毒品犯罪組織 (下稱本案販毒集團)。庚○○、丙○○、戊○○(俟到案後另行 審結)、丁○○、己○○、乙○○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庚○ ○於111年9月間某日起、丙○○於112年4月18日起、丁○○於111 年9月間某日起、己○○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起、乙○○於112年 2月12日起,加入本案販毒集團。本案販毒集團之分工方式 為:由林軍宇操控本案販毒集團之運作、分配工作及薪資發 放,並出資購入含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四之㈡編號1至 10、12至14、㈣編號1至9、㈤編號2至14所示毒品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梅錠(哈密瓜錠)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附表四之 ㈥編號6、7、㈦編號1至7、㈧編號1、2所示部分為戊○○自行購 入);庚○○擔任總帳房,負責本案販毒集團毒品買賣收款、 記帳、對帳等工作;丙○○則擔任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 之13倉庫(下稱大倉庫)管理者,負責本案販毒集團各類毒 品存放大倉庫進出、貨數量盤點記錄、稀釋分裝愷他命毒品並 配送至公司據點,交由毒品外送員(俗稱:小蜜蜂,下稱小 蜜蜂)分別放置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05室(下稱105室 小倉庫)、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6室(下稱106室小 倉庫)等候販售等事宜;戊○○擔任小蜜蜂管理者、收款及對 帳(記帳)幹部,負責管理小蜜蜂、收取小蜜蜂販毒所得款 項、統計薪資及對帳(記帳)後將販毒所得款項交給總帳房 庚○○;丁○○、己○○、乙○○等人擔任小蜜蜂兼控機手,負責以 微信通訊軟體帳號「天皇國際娛樂」、「吳博毅美食專線24 H」、「胖老爹美食外送24H」等專線對外發送暗示販賣上開 毒品咖啡包、梅錠(哈密瓜錠)及愷他命之販毒訊息予購毒 客戶、接收購毒客戶訊息,並由丁○○、己○○、乙○○等人前往 交付毒品咖啡包、梅錠(哈密瓜錠)及愷他命予購毒者劉建 志等人,並盤點確認小倉庫內毒品庫存數量後,將每班販毒 所得款項交給戊○○,並統計每班販售毒品種類、數量、金額



等記錄回報給戊○○進行對帳。林軍宇與丙○○約定以每月薪資5 萬元為報酬,管理販毒集團毒品存放大倉庫進出、貨數量盤點 、稀釋分裝愷他命毒品及記帳等事宜。另林軍宇與戊○○約定 以每月薪資3萬元為報酬,由戊○○擔任管理小蜜蜂、收取販 毒所得款項、統計薪資及對帳(記帳)等工作,並將販毒所 得款項交給總帳房庚○○藏放,並與丁○○、己○○、乙○○等約定 每賣出毒品咖啡包1包、梅錠(哈密瓜錠)1顆,各可抽取10 0元至200元,賣出愷他命2至5公克,各可抽取600元至1,000 元不等之報酬,於交接班時將販毒所得款項交給戊○○,經戊 ○○收齊確認後,統計小蜜蜂所得報酬予林軍宇進行薪資發放 ,其餘款項交給總帳房庚○○進行收款、記帳、對帳後,將款 項藏放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家中保管,販毒所得利潤 則歸林軍宇所有。林軍宇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本案販 毒集團期間;庚○○、丙○○、戊○○、丁○○、己○○、乙○○等人於 參與本案販毒集團期間,即以上開方式,為下列行為: ㈠丁○○、庚○○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 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林軍宇共同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 林軍宇直接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買家劉建志聯繫販賣毒 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再由丁○○負責擔任小 蜜蜂兼控機手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所含毒品種類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予劉建志,並由 丁○○收取販賣毒品款項;另由庚○○負責紀錄如附表一編號1所 示之毒品買家劉建志所購買毒品種類、數量、金額等記帳、 對帳、收款事宜。
 ㈡丁○○、庚○○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卡西酮、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林軍宇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林軍宇、丁 ○○負責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買家劉建志聯繫販賣毒品之 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再由丁○○負責擔任小蜜蜂 兼控機手,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林軍宇 所訂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 毒品咖啡包【所含毒品種類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及愷他 命予劉建志,並由丁○○收取販賣毒品款項;另由庚○○負責紀 錄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買家劉建志所購買毒品種類、數 量、金額等記帳、對帳、收款事宜。
 ㈢己○○、庚○○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販賣,竟與戊○○(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林軍宇共同 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己○○擔任小 蜜蜂兼控機手負責與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毒品買家張祐銘徐志豪聯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 再由己○○負責於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林 軍宇所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編號3 、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所含毒品種類詳如附表一編號3、4 所示】及愷他命予張祐銘徐志豪,並由己○○收取販賣毒品 款項轉交給戊○○;另由戊○○、庚○○負責紀錄如附表一編號3、 4所示之毒品買家張祐銘徐志豪所購買毒品種類、數量、金 額等記帳、回款、對帳、收款事宜。
 ㈣丙○○、己○○、庚○○均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 戊○○(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林軍宇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 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林軍宇直接與附表一編號5所 示之毒品買家王聖輝聯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 等情事後;再由林軍宇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價格,販售由丙○○稀釋分裝配送至 公司據點等候販售之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毒品愷他命予王聖 輝(此次王聖輝尚未交付購毒價金,連同附表一編號6所示 部分一同交付,詳後述);另由己○○、戊○○、庚○○負責紀錄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毒品買家王聖輝所購買毒品種類、數量 、金額等記帳、回款、對帳、收款事宜。
 ㈤丙○○、庚○○均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戊○○ (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林軍宇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 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林軍宇指示戊○○與附表一編號6所 示之毒品買家王聖輝聯繫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數量、價格 等情事後;再由戊○○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林軍宇所訂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價格,販售由丙○○稀釋 分裝配送至公司據點等候販售之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毒品愷 他命予王聖輝,並由戊○○共收取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兩次 販賣毒品款項;另由戊○○、庚○○負責紀錄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之毒品買家王聖輝所購買毒品種類、數量、金額等記帳、回 款、對帳、收款事宜。
 ㈥丙○○、乙○○均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 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竟與戊○○(俟到案後另行審 結)、林軍宇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乙○○擔任小蜜蜂兼控機手負責 與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毒品買家陳威樺聯繫販賣毒品之時 間、地點、數量、價格等情事後;再由乙○○於如附表一編號7 、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林軍宇所訂附表一編號7、8所示 之價格,販售由丙○○保管配送至公司據點等候販售之如附表 一編號7、8所示毒品咖啡包【所含毒品種類詳如附表一編號 7、8所示】予陳威樺,並由乙○○收取販賣毒品款項轉交給戊 ○○;另由戊○○負責紀錄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毒品買家陳威 樺所購買毒品種類、數量、金額等記帳、回款事宜。 ㈦丁○○、丙○○均明知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硝 甲西泮、硝西泮,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第4款所規定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 持有,竟與林軍宇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丁○○依林軍宇之指 示,於112年2月間起至112年5月8日為警搜索查獲日止之期間 ,負責管理本案販毒集團之「106室小倉庫」,並由丙○○自1 12年4月18日起,依林軍宇之指示,在其負責管理之「大倉 庫」稀釋分裝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梅錠(哈密瓜錠)等毒 品(所含毒品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四之㈢編號1及附表四之㈣ 編號1至9所示)後,將之補充至丁○○所管理之「106室小倉 庫」中伺機販賣,再由丁○○以其所持用之工作機內微信通訊 軟體帳號「天皇國際娛樂」張貼暗示販賣毒品咖啡包、愷他 命、梅錠等毒品之販毒訊息,供不特定之人瀏覽,而著手於 販賣毒品之行為,欲藉此販賣上開毒品予不特定人以牟利( 分工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㈧己○○、丙○○均明知毒品愷他命、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 N-甲基-N-異丙基色胺、芬納西泮、硝甲西泮、硝西泮、毒 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所規定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依 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與林軍宇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間起至112年5月8日為警搜索 查獲日止,管理所屬販毒集團之「105室小倉庫」,藏放由 丙○○所管理之「大倉庫」稀釋分裝配送之愷他命、毒品咖啡 包、梅錠(哈密瓜錠)、一粒眠、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 品粉末、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 毒品粉末等(所含毒品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四之㈡編號1至10 、12至14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欲伺機販賣予不特定



人,藉以牟取不法暴利(分工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㈨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5-甲氧基-N-甲基-N-異 丙基色胺、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 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 持有,竟與林軍宇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2 年2月間起至112年5月8日為警搜索查獲日止,管理本案販毒 集團之「大倉庫」,並於該處稀釋分裝配送之愷他命、含4- 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粉末、一粒眠、毒品咖啡包、梅錠( 哈密瓜錠)等毒品(所含毒品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四之㈤編 號2至14所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欲伺機販賣予不特定人 ,藉以牟取不法暴利(分工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二、己○○、丙○○持有及寄藏槍砲之犯罪事實: ㈠己○○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子彈等,非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及寄藏,其仍基於寄藏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制式、非制式子彈之犯意,未 經許可,於112年4月間某日,受林軍宇指示,前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心驛汽車旅館),將林軍宇所有之具有殺 傷力可供發射子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及具殺傷力之口徑9X19mm之制式子彈5顆、9mm制式空 包彈組合約直徑8.9mm非制式子彈2顆(另持有不具殺傷力之 金屬彈殼組合約直徑8.9mm非制式子彈3顆及金屬彈殼組合約直 徑8.9mm非制式子彈1顆)等物藏放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廚房旁鐵櫃內。嗣林軍宇為避免上述非法槍彈遭他人 發現,遂於112年4月間某日,再指示己○○將前開手槍、子彈 等物移置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6室套房(丁○○所居住 )冰箱內藏放。嗣經警方於112年5月8日經住居人丁○○(所 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 處分)同意後,對上開套房執行搜索,扣得上揭具殺傷力之 非制式手槍1枝、子彈7顆及不具殺傷力之子彈4顆等物,而 查悉上情(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㈡丙○○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彈,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及寄藏,其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非制 式子彈之犯意,未經許可,於112年4月間某日,受林軍宇指 示,將10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7顆為非制式子彈【9mm制式 彈殼組合金屬彈頭】、3顆為非制式子彈【金屬彈殼組合金



彈頭】),寄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3內冰箱 上層。嗣經警方於112年5月8日持搜索票對上開大倉庫搜索 ,扣得上揭具殺傷力之子彈10顆,而查悉上情(如附表三編 號2)。
三、嗣經: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第八隊等專案小組,於112年5月8日6時14分許,持 本院112年聲搜字85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搜索票前往如附表 四所示之地點㈠執行搜索,於己○○身上及戊○○之房間內查扣如 附表四之㈠所示相關證物。另於同(8)日6時50分許,在附 表四所示之地點㈡,對己○○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㈡所示 相關證物。復於同(8)日6時23分許,在附表四所示之地點 ㈢,對丁○○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㈢所示相關證物;另經 丁○○同意後,於同(8)日9時47分許,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 點㈣執行搜索,對丁○○查扣如附表四之㈣所示相關證物,復於 112年8月14日通知丁○○到案說明,表示附表四之㈣執行搜索 所扣押之非法槍彈相關證物,係己○○所藏放,通知己○○到案 說明,己○○坦承犯行,而悉上情。另警方於112年5月8日9時 45分許,經房屋管理人張嫦娥同意,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 ㈤,由房屋管理人張嫦娥與社區總幹事陪同警方進行搜索, 發現該址為販毒集團藏放毒品之倉庫(「大倉庫」),現場 查扣如附表四之㈤所示相關證物,經警方將房屋租賃契約、 扣案帳冊等相關證物送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進行指 紋採證,在房屋租賃契約及帳本上採集到指紋及掌紋,經比 對為丙○○所有,復經比對監視器影像確認逃逸之共犯為丙○○ 無誤,而查悉丙○○犯行。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偵查第八隊等專案小組,於113年4月23日21時30分許, 在附表四所示之地點㈥,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 拘票拘提戊○○,並查扣如附表四之㈥所示相關證物;經戊○○ 同意後,於同(23)日21時50分許,持本院113年度聲搜字1 191號搜索票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㈦執行搜索,另經戊○○同意 後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㈧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㈦、㈧ 所示相關證物。另於同(23)日14時35分許,持本院113年 度聲搜字1191號搜索票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地點㈨對乙○○執行 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㈨所示相關證物,而悉上情。 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於113年5月20日7 時35分許,持本院113年度聲搜字1563號搜索票前往如附表四 所示之地點㈩對庚○○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㈩所示相關證 物,並於同(20)日11時47分許,前往附表四所示之地點



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四之所示相關證物,而悉上情(前 揭執行搜索扣得物品,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後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 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 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而上開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 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 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 告丁○○、己○○、丙○○、乙○○、庚○○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 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各該被告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 分,即不具證據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 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而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然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證述, 雖不得執為認定各該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基礎,然仍得 採為各該被告所犯其他罪名之證據,自屬當然。另各該被告 自己之供述,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 排除之列,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 情況下,作為證明各該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被告丁○○、己○○、丙○○、乙○○、庚○○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本 判決以下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得 做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330、532頁),且於本院 調查證據時,被告5人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亦對之表示沒 有意見,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陳述 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 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且被告 5人及其等辯護人與檢察官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己○○、丙○○、乙○○、庚○○分 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 22190卷一第49至59頁,偵22190卷二第421至424、429至433 頁,偵22190卷三第5至8、117至120、263至266、第341至35 6、481至487頁,偵23640卷四第129至156頁,偵23640卷五 第7至41、423至430頁,偵28116卷第42至76、83至85、619 至627、651至653頁,偵56939卷第19至23頁,他2980卷第12 9至156頁,本院卷一第304、502至503頁,本院卷二第412至 415頁),且互核相符。復經證人劉建志張祐銘徐志豪王聖輝陳威樺林沛縈、張嫦娥陳奕中潘廷錩、證 人即同案被告戊○○分別於警詢、偵查時均證述明確在卷(見 偵22190卷一第263至280、303至306頁,偵22190卷二第95至 105、185至197、453至456頁,偵22190卷三第251至252、25 7至259、279至287、471至475、499至503、531至534頁,他 2980卷第5至11、115至119頁,偵23640卷五第198至206、20 9至210、215至229頁,偵23640卷一第80至98、309至317頁 ,偵56939卷第153至156頁),並有被告己○○手機(門號000 0-000000)内飛機群組「公司」、「重生刺青館」對話紀錄 、成員名單翻拍照片(見偵22190卷一第77至78頁)、本院1 12年度聲搜字第853號搜索票及附件(見偵22190卷一第79至 81頁、第93至95頁、第343至344頁,偵22190卷二第119至12 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受執行人:被告己○○(見偵22190卷一 第83至91頁)、2、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0 5室,受執行人:被告己○○(見偵22190卷一第97至107頁) 、3、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巷000○0號,受執行人:被 告丁○○(見偵22190卷一第345至351頁)、4、112年5月8日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6室,受執行人:被告丁○○(見 偵22190卷一第355至361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1、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臺中市○○ 區○○路00巷00號105室(見偵22190卷一第109至131頁)、2 、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巷000○0號、臺中市○○區○○路00 0巷00號106室(見偵22190卷一第423至444頁)】、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1、112年3月14日〈附表一編 號3〉(見偵22190卷一第137至145頁)、2、112年3月17日〈 附表一編號4〉(見偵22190卷一第147至169頁)】、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己○○ 〉(見偵22190卷一第203頁)、2、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 機車〈被告丁○○〉(見偵22190卷一第463頁)】、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證 人劉建志遭扣案之毒品咖啡包等物】(見偵22190卷一第281 至296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草療鑑字第 1110300238號〈劉建志扣案毒品〉(見偵22190卷一第301頁) 、2、草療鑑字第1111100003號〈劉建志扣案毒品〉(見偵221 90卷一第317至318頁)、3、草療鑑字第1111100004號〈劉建 志扣案毒品〉(見偵22190卷一第319至323頁)、4、草療鑑 字第1120500157號〈被告丁○○扣案毒品〉(見偵22190卷一第4 69至471頁)、5、草療鑑字第1120500162號〈被告己○○扣案 毒品〉(見偵22190卷一第473頁)、6、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張祐銘扣案毒品〉(見偵22190卷一第475頁)、7、草 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徐志豪扣案毒品〉(見偵22190卷一 第477頁)】、劉建志手機內林軍宇使用之TELEGRAM、「阿 毅」使用之微信帳號及「天皇國際娛樂」發送之毒品廣告訊 息(見偵22190卷一第325至33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被告丁○○】(見偵22190卷一第353頁)、記帳單【被告丁○○ 】(見偵22190卷一第367至373頁)、被告丁○○手機擷圖照 片(見偵22190卷一第403至4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6樓,受執行人 :證人張祐銘(扣案毒咖啡包1包等物)(見偵22190卷二第 123至133頁)、2、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受 執行人:徐志豪(扣案愷他命1包等物)(見偵22190卷二第 213至219頁)】、張祐銘手機內「吳博毅美食專線24H」微 信ID頁面翻拍照片(見偵22190卷二第173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徐志豪】(見偵22 190卷二第211頁)、同案被告戊○○抄錄之帳單(見偵22190 卷二第365至36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 日刑鑑字第1120067728號鑑定書(見偵22190卷二第461至46 5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1、112年5月 5日1時38分許起〈附表一編號5〉(見偵22190卷三第305至320 頁)、2、112年5月5日21時41分許起〈附表一編號6〉(見偵2 2190卷三第321至329頁)】、被告己○○手機內Telegram相關 資料及群組「公司」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2190卷三第365至 388頁)、被告己○○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與庚○○對帳紀錄( 見偵22190卷三第389至422頁、第425至453頁)、被告己○○ 手機內Telegram通訊軟體與「馨」語音對話譯文(見偵2219



0卷三第423至424頁)、被告己○○手機內微信通訊軟體與「 語心(宇嫂)」語音對話譯文(見偵22190卷三第455至456 頁)、被告己○○手機內微信通訊軟體與「語心(宇嫂)」對 話紀錄擷圖(見偵22190卷三第457至468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6月5日中市警刑八字第113002069 8號函附之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6939卷第149至152頁)、被 告乙○○與證人陳威樺相關微信對話紀錄及語音對話譯文(見 他2980卷第17至2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蒐證照 片【1、112年5月7日14時52分許起〈附表一編號7〉(見他298 0卷第37至57頁)、2、112年5月7日20時52分許起〈附表一編 號8〉(見他2980卷第58至88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告 戊○○】(見偵23640卷一第109頁、第145頁)、本院113年度 聲搜字第1191號搜索票及附件(見偵23640卷一第111至11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3年4月23日臺中市○○區○ ○路00巷00號前,受執行人:同案被告戊○○(見偵23640卷一 第115至121頁)、2、113年4月23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受執行人:同案被告戊○○(見偵23640卷一第123至 129頁)、3、113年4月24日臺中市○區○○街00號21樓之13, 受執行人:同案被告戊○○(見偵23640卷一第147至153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同案被告戊○○扣案毒品】(見偵23640卷一第261至263頁 )、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113年4月23日臺中市○○ 區○○路00巷00號前(見偵23640卷一第265至269頁)、2、11 3年4月23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見偵23640卷一 第269至273頁)】、Telegram群組「公司」成員帳號對照表 (見偵23640卷二第75頁)、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0 巷00號105室扣案之【1、帳冊翻拍照片〈封面標註「究極能 力成就精彩人生」〉(見偵23640卷二第131至149頁)、2、 帳冊翻拍照片〈封面標註「GALLANT」〉(見偵23640卷二第15 0至1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3年4月23日臺中市○○ 區○○路000號9樓之6,受執行人:被告乙○○】(見偵23640卷 三第57至6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26日刑 鑑字第1120085075號鑑定書(見偵23640卷三第379至385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162號、第00 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偵 23640卷三第387至39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 0月5日刑鑑字第1126034868號鑑定書(見偵23640卷四第195 至19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5日刑鑑字第1



136081970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23640卷四 第321至32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 0546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23640卷四第327至32 8、331至33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張嫦娥出具】(見 偵23640卷五第2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2年5月8 日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3,受執行人:張嫦娥】( 見偵23640卷五第233至245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112年5月8日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3】(見偵2364 0卷五第297至371、375頁)、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 3租屋資料(見偵23640卷五第373至374頁)、被告丙○○於11 2年5月7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3出入畫面(見偵 23640卷五第377至38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 7月7日刑紋字第1120090543號鑑定書(見偵23640卷五第383 至40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24日刑理字第 1126016873號鑑定書(見偵23640卷五第409至414頁)、本 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563號搜索票及附件(見偵28116卷第87 至89、101至10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113年5月2 0日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受執行人:被告庚○○(見偵2 8116卷第91至99頁)、2、113年5月20日臺中市○○區○○路00 巷00號1、2樓,受執行人:被告庚○○(見偵28116卷第105至 111頁)】、被告庚○○扣案手機內個人資料、相簿照片、備 忘錄及微信通訊軟體好友「大寶」之ID、對話紀錄等頁面翻 拍照片(見偵28116卷第117至129頁)、搜索現場及扣案物 品照片【1、113年5月20日臺中市○○區○○○街00巷0號(見偵2 8116卷第131至136頁)、2、113年5月20日臺中市○○區○○路0 0巷00號1、2樓(見偵28116卷第137至138頁)】、112年5月 5日23時38分至23時53分左右,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 0號監視器影像擷圖【同案被告戊○○交付款項給被告庚○○】 (見偵28116卷第165至170頁)、被告丙○○於112年5月8日臺 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後門逃跑之相關監視器影像擷圖 (見偵28116卷第305至32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2年7月5日刑鑑字第1120072391號鑑定書(見偵28116卷第34 5至346頁)、被告丙○○持用手機內相關資料及IMESSAGE對話 紀錄擷圖(見偵28116卷第409至462頁)、被告丙○○持用手 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8116卷第463至476頁) 、被告丙○○扣案證物影片擷圖【包裝毒品】(見偵28116卷 第477至4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贓物認領 保管單【被告庚○○領回手機6支、鑰匙1串、遙控器8個】(



見偵28116卷第6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 3年度保管字第443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贓證物款收據(見偵46246卷第149至155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安保字第1103號、第1102號、1 13年度保管字第4436號、113年度貴保字第58號扣押物品清 單及照片(見偵46246卷第157至167頁、第213至261、287至 313、327至385、38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46246卷第173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彈保字第78號、113年度毒保 字第398號、113年度安保字第11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 卷一第387、409至4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112年度彈保字第71號、112年度槍保字第97號、114年度 保管字第2063號、第206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見本院卷 二第7、21至25、39、109、119至121、139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7日刑理字第1146022786號函及鑑 定人結文(見本院卷二第153至155頁)等在卷可佐。復有如 附表四之㈠至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㈡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責, 販賣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品量微價高, 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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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