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316號
TCDM,113,易,431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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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113年5月3日7時4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行駛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公車站牌前,見少年代號AB0000-H0
000000(96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正在該處
公車,對於甲○心生淫念,明知本案小客車之前方擋風玻
璃因為駕車安全之因素具有透視性,周遭不特定人得以隨時
發覺其在前駕駛座之行為,竟將本案小客車漸漸靠近甲○所
在路邊,意圖供甲○或使他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
將其褲子退下,露出生殖器後上下套弄自慰。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猥褻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訊時之供述、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員職務報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蒐證照片等件為
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主觀沒有要讓他
人觀賞的意思、沒有犯罪意圖,本案小客車有貼玻璃紙,很
黑、外面看不進來,伊會做這個行為是受到強迫症的影響,
伊不能控制,伊當時在車上就有需求,怕有危險所以過紅燈
趕快停下,伊沒有故意要接近甲○,是停好車才看到他,伊
只知道他在看手機而已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曾於前開時間、地點,駕駛本案小客車靠近甲○所在路邊
後停下,隨即坐在本案小客車內之駕駛座處以手撫搓自己之
陰莖等節,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
述可佐(見偵卷第19至21頁),另有各該警員職務報告、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蒐證照片、本院勘
驗筆錄及擷圖等件在卷可參(詳見本院卷第69至72頁),是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之此等肢體動作,依一般社會
通念,屬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情色行
為,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係出於慾望為之(見本院卷
第71頁),足徵被告係基於滿足一己性慾之主觀意念而為上
開行為,所為自係刑法所指猥褻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180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見甲○在該處等公車,對於甲○心生淫念
,明知本案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具有透視性,周遭不特定人得
以隨時發覺其在前駕駛座之行為,仍意圖供甲○或使他人觀
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而為上開猥褻行為。惟警員於案發
後曾對於本案小客車之外觀拍攝而蒐證,蒐證時被告係全程
坐在本案小客車之駕駛座,而本案小客車之車窗及擋風玻璃
所黏貼隔熱紙顏色確偏暗,故僅自若干特定角度可見被告之
部分身體部位等節,有警員職務報告及蒐證照片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45至49頁、本院卷第53至57頁),足徵本案小客車
之車窗及擋風玻璃因黏貼該等隔熱紙之故不易透視,又經本
院勘驗前揭現場之監視器錄影檔案,案發時本案小客車雖曾
靠近前揭現場路邊停車,惟甲○及其他在場旁人與本案小客
車間仍相隔一定距離,本案小客車僅停留數分鐘即離去,有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查(見偵
卷第42至43頁、本院卷第69至71、77至101頁),亦顯在場
旁人未必均能處在前開特定角度而得見聞被告在本案小客車
內所為,則被告是否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
上開猥褻行為,已非無疑。況衡以一般路旁行人對周遭關注
重點各異而未必均會察覺路旁車內情形,縱令本案在場旁人
得見聞被告在本案小客車內所為,亦不能排除被告於案發時
係自認在場旁人不能或不會注意本案小客車內情形而為上開
猥褻行為之可能性,是亦不能遽認被告具有供人觀覽之意圖
而主觀上具有公然猥褻之故意。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
據之結果,既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犯有上開犯行之確切心
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依法
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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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