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廷
選任辯護人 潘彥瑾律師
具 保 人 徐秋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35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秋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陳俊廷因詐欺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逃匿,經本院通
緝到案訊問後裁定羈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
以114年度聲字第1101號裁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
萬元,由具保人徐秋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並
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刑事被告
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
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書在卷可稽。
(二)嗣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27日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行審理程序
,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當日刑事案件報
到單、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遂囑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前往被告限制住居地執行拘提,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前往被告戶籍地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7月28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40
035025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查訪照片、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114年7月2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43781323號函
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查訪照片為憑。
(三)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且經另案通緝,有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
上述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
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