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547號
TCDM,113,易,3547,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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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19時4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由康庭維簡碧珍夫婦經營之寵物店前騎樓之公
共得出入場所,並意圖供人觀覽,於上開時地撫摸及裸露生
殖器,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經簡碧珍發覺有異報警
處理,經警獲報前往現場處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供述部分,被告及
公設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0
頁),檢察官、被告及公設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表示同
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09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
止,復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況,認為以之做為
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
據能力。
 ㈡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上揭時、地,身著條紋上衣、藍色牛
仔長褲,並經本案監視器拍攝在場,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風
化犯行,辯稱:我沒裸露生殖器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
:被告否認犯行,此部分請鈞院詳酌卷內客觀證據,是否足
以認定被告有罪,倘若認為罪證不足,請依法給予被告無罪
判決等語。
 ㈡經查: 
⒈證人簡碧珍於警詢時證稱:我整理貨架發現一名男子(條紋
上衣)在騎樓徘徊,手一直摸下體,且手有來回抽動的動作
,我便請我老公出去制止,因我的視力不足,我沒有看到他
有露出下體,是我老公出去制止後,他才告訴我該名男子有
露出下體等語(見偵卷第38頁)。
 ⒉證人康庭維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店門口是公車站,有很
多人在等車,當時有幾名女子在等車,還有一名男子在晃蕩
,並掏出他的生殖器,我監視器看到他露鳥,且好像有做自
慰的動作,我覺得他影響到附近女性安全我就報警;我在店
內看到他掏跟收的動作,但沒有明確看到生殖器,只是隱約
看到,後來調監視器才發現異常,我提供的影片是高解析,
所以很明顯等語(見偵卷第101至105頁)。
 ⒊另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後,勘驗結果如下:「(
監視器畫面時間19:40:20至19:42:46)被告朝甲房屋走
去,再次窺視甲房屋內部,並面向甲房屋,將右手放置褲頭
位置呈現微彎姿態並做出快速抖動之動作(19時41分28秒許
,被告將衣服撩高,並繼續維持上開猥褻動作)19時42分22
秒許,被告朝監視器畫面下方走去,可見被告用左手拿菸,
右手則扶著生殖器前後滑動,且在騎樓上即甲房屋外面來回
走動。被告於19時42分37秒走到馬路上,朝監視器畫面上方
走去,直至19時42分46秒許消失在監視器畫面監控範圍。」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8頁)。
 ⒋綜合上開證據所示,審酌被告於騎樓之公共得出入場所裸露
生殖器,顯見其確有供他人觀覽猥褻行為之意圖,證人簡碧
珍、康庭維前開證述內容應可採信,堪認被告確有上開公然
猥褻之行為無訛。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狀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38號判例意旨可參)。另所
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裸
露性器之地點,為任何人皆可隨意自由行經之路邊騎樓,屬
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無訛。又被告在公
共場所公然裸露下體,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其裸露性器官
之舉措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
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
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㈢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論
以累犯之前科雖與本案罪質不同,然其前案係入監執行,已
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其仍未能記取教訓,故意再犯本案
,且前案與本案均屬故意犯罪,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
自我反省及行為控管能力均屬不佳,考量被告上開犯罪情節
,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如加重其
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
,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場合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風氣,誠值非難,且
犯後否認犯行,足認其對其所為毫無自省,犯後態度不佳,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見偵卷第35頁、本院卷第53頁)、被告自陳之學經歷、工
作情形、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4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宗霖、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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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