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甲女(代號AW000-A113367,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甲女之父(代號AW000-A113367A,真實姓名及住所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 生前籍設○○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年度侵訴字第○○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甲○、甲○之父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被訴前開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因被告於民
國114年8月4日死亡,業經本院以○○年度侵訴字第○○號刑事
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查原告等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
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