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韋成
指定送達: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林聰豪律師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236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482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丁○○對被害人為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丁○○與AB000-A113261(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乙○○、甲○○
、劉建明及其他友人於民國113年4月21日凌晨5、6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之超級巨星KTV河南店101號包廂內玩樂,丁
○○於上開包廂廁所內上廁所時,見A女打開廁所門,竟萌生對A女
為錄影而強制性交之犯意,將A女拉入廁所內,A女因酒後無力推
開被告,而遭被告壓制在洗手台前,被告則站在A女背後,脫下A
女之安全褲、內褲後,違反A女意願自A女身後將其生殖器插入A
女陰道內,而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同時持其IPHONE手機攝錄其
與A女性交之過程。
理 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曾於上揭時、地與A女發生性行為,且持
扣案IPHONE手機攝錄與A女性行為過程等事實,惟否認有何
加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在上廁所,A女進來問我為什
麼沒鎖門,是A女主動親我,我沒有強迫A女,也沒有壓制她
。A女說我有老婆,我就說我不會跟我老婆說,我們才又繼
續,我沒有詢問A女是否要跟我發生性行為,感覺到了我就
把A女轉過去,她屁股面向我,A女的褲子和安全褲是我脫的
。如果我強暴A女,她可以走,但她繼續唱歌喝酒,我只承
認沒有經過A女同意拍攝影片,但我是為了自保,A女非常主
動,所以我會怕。途中劉建明、甲○○有來敲門2次,A女都有
開門,我就裝吐,A女假裝幫我拍背催吐等語。辯護人則辯
護稱:A女證述歷次有所出入,且與其他證人證述不符,且
從本案被告所攝錄之影像以觀,未見A女有反抗或叫喊等舉
動,又A女主張其因本案心情低落、無法工作,但A女實際上
仍繼續工作、出遊,可見A女所述不可採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A女於113年4月21日凌晨5、6時許,在超級巨星KTV河
南店101號包廂廁所內發生性行為,被告持手機拍攝與A女性
行為過程等節,有A女113年4月2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A女所繪製KTV包廂廁所配置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3年5月29日刑生字第1136063443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照片
(偵卷第35至39、61、83至86、91至92頁)、性侵害案件被
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疑似
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驗證同意書、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
新醫院113年4月21日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偵不
公開卷第3、7至8、15、17至19、21至25)、113年12月17日
勘驗譯文及勘驗附圖、擺渡拾光心理諮商所114年3月14日擺
渡諮字第11400002號函及檢附A女心理評估報告、KTV包廂現
場照片、A女當庭繪製KTV包廂座位圖、警員職務報告(本院
卷一第87至91、139至143、231至237、239、241至242頁及
證物袋)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自承,此部分之事實,首堪
認定。
㈡被告所指訴係遭被告強制性交之基本事實明確一致:
⒈A女於警詢中證述:今天4點多將近5點,我們進了101包廂就
開始唱歌、唱酒,我喝了一杯啤酒,後來我跟乙○○一起去包
廂的洗手間上廁所,潘潘先上完廁所就先出去,我正在上廁
所,被告跟他錯身進來就把門關起來,我看他關門有嚇到,
可是我想我跟他不熟,只見過幾次面沒有說過話,我知道他
有老婆跟小孩,我覺得他應該不會對我怎樣,我們有簡單對
話,我原來打算上完廁所就要出去,沒想到他突然拉住我的
左手,我跟他說你不是有老婆,我認識你老婆,你不要這樣
子,然後我就出去了。後來我要去上廁所,我打開發現被告
在裡面我立馬想關門,可是他就把我拉進去,進去後他就把
我的安全褲和內褲往下拉,他的生殖器從我背後進入我的陰
道,他有用右手摀住我的嘴巴讓我沒辦法出聲,左手則把我
的左手拉到我的背後讓我沒辦法掙脫,因為我喝醉重心不穩
沒有力氣反抗,我印象中他有親我,後來我朋友可能有猜到
發生什麼事所以來敲門,因為朋友敲門所以被告就沒有繼續
,我就穿好衣服先出去,我一出去就坐到乙○○旁邊哭,後來
被告有問我有沒有講(跟別人說發生什麼事),我跟他說沒
有,他就繼續和其人聊天,我受不了就自己叫車去乙○○家,
跟她說發生的事,她就陪我去林新醫院等語(偵卷第29至30
頁)。
⒉A女於偵查中證述:我是先認識被告老婆才認識被告,跟被告
並不熟、也沒有互動。跟「小美」即甲○○、劉建明都是在夜
店認識的,乙○○是我飲料店的同事。是乙○○先認識劉建明、
甲○○、丁○○,我是透過乙○○才認識他們三個。當天乙○○約我
去夜店,夜店結束後,被告跟乙○○打賭要續攤,我們就去了
超級巨星,但被告不是跟我們一起過去的,他後來才到。現
場有劉建明、甲○○及其他我不認識的人,還有後來到場的被
告。因我跟甲○○在聊天,被告到場後,我不知道他在廁所,
我去上廁所,廁所門沒有上鎖,我就打開,被告就把我拉進
去,當天我穿裙子,他就把我安全褲、內褲往下拉脫掉(A
女稍微停頓、流淚),被告當時站在我背後,他有抓我的手
,摀住我的嘴巴叫我閉嘴,我忘記他是用哪隻手(A女哽咽
哭泣)。被告把我壓在洗手台上,我面向洗手台,被告站在
我背後。被告對我性侵害的時間是我第2次進入廁所時。我
有推被告,他知道我不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過程中甲○○有
敲門,他問我們說你們在裡面幹嘛,甲○○敲門後,被告就放
開我了,我就把安全褲、內褲穿上走出去。甲○○敲了2次,
我無法回應他,因為我被摀住了,被告也沒有回應(A女哭
泣)。但甲○○知道裡面的人是誰,因為我都坐在甲○○旁邊,
所以甲○○知道我不在就是去廁所,後來我出來後有跟甲○○對
話,甲○○說他會去敲門,是他有猜到被告可能會對我做什麼
事,他說被告也有跟別人發生類似的事,但他們和解了。後
來甲○○送我回乙○○家,在車上我還在哭,所以我沒有跟甲○○
有任何對話。劉建明從未敲門過,我也沒有回應過「怎麼是
你不是小美哥」等語(偵卷第123至127頁)。
⒊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酒量不好,啤酒的話喝3、4罐小罐
的就會有點醉。講話是清楚的,心情會好的。當天去KTV之
前我在夜店喝了大概5杯以上的shot,還有香檳和一些混酒
,我們在夜店喝到3、4點,再去超級巨星KTV唱歌、喝酒,
去KTV之前我已經醉了,但乙○○跟被告打賭說沒有去就給對
方新臺幣1萬元,我不能把乙○○一個女生丟在那裡,讓她自
己一個人去,所以我就陪乙○○去,而且我們家住很近。被告
是後來才到的,我在KTV喝2 、3 杯啤酒,KTV包廂裡含被告
有6個人以上,我只認識甲○○、乙○○、劉建明,我跟被告不
熟,私底下不會有聯絡,我也不會主動跟被告講話。我坐在
甲○○右邊,我的右邊是乙○○。包廂裡暗暗的,唱歌的聲音很
大,包廂裡面的人看不到廁所裡面發生的情景。我第2次去
上廁所時,不知道被告在廁所裡面,廁所門沒有鎖,我打開
看見被告在廁所裡,我就把門關起來。我在廁所外面等被告
出來,被告開門把我拉進去,把廁所門鎖上,被告把我的安
全褲跟內褲往下拉,然後把我壓在洗手台上,他的生殖器插
入我的生殖器,我有推被告,我當時嚇到了,腦袋一片空白
,我不知道怎麼辦,我又喝酒,沒有力氣。被告還有抓我的
手、摀住我嘴巴,但我忘記是什麼時候。後來甲○○來敲門,
當天有2次敲門的情形,第1次有出聲音,我聽得出來是甲○○
的聲音,但我沒有回應甲○○,第2次我覺得也是甲○○,但實
際上是誰我不能肯定。甲○○問我們在裡面幹嘛,被告才放開
我,我把自己的安全褲穿起來走出去,坐在來甲○○旁邊哭,
甲○○問妳發生何事,但我當下已經哭到講不出話,所以我沒
有回答他。乙○○也有問我發生何事,但她那天問到一半就被
拉走了,被誰拉走我不知道,我就在哭,在車上乙○○有打電
話給我問我怎麼了,叫我先去她家。我跟乙○○說我在廁所被
被告硬上,甲○○送我去乙○○家,我下車整個癱軟在地上,我
在乙○○家外面的中庭一直哭,跟乙○○說事情的經過,乙○○就
帶我去醫院。(A女哭泣)這件事後我都沒有去工作,我還
是會一直想到這件事情,我就不去了,每天都不敢去面對。
案發時我有交往對象,我覺得對不起他,就跟他分手了。案
發前我沒有心理諮商過,案發後才去看心理諮商的,已經去
過約22次。這件事導致我很常脾氣很差,對身邊的人發脾氣
,因為我不耐煩。影片中「不要叫、不要叫、不要叫」是被
告要我安靜,畫面中被告左手接近我的嘴巴、臉頰位置是被
告一直摀住我嘴巴。從我被被告拉進去廁所到離開過程大約
2、3分鐘等語(本院卷一第161至202頁)。
⒋本院審酌A女歷次證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過程,均屬一致,未
見A女有刻意誇大、渲染或詆譭被告之情事,並無辯護人所
指證述不一之情,縱A女因於113年4月21日曾於該包廂上過2
次廁所,而有所混淆將該2次之情形綜合陳述,然A女遭被告
拉入廁所後所發生之事,已經A女歷次證述明確,又A女與被
告於本案發生前,並不熟識,且A女知悉被告已婚,與被告
配偶亦認識,A女實無與已婚男子發生關係再以自身清白構
陷被告之動機,足見A女證詞之憑信性極高。
㈢本案尚有下列證人之證述可資補強:
⒈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若案發當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
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而難辨真偽之情形。被害人
以證人身分之陳述,雖非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言是否可信,
事實審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
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
。所謂補強證據,固須與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不具同一性之證據,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而證人轉
述被害人所陳關於被性侵害之事實,雖非依憑自己之經歷見
聞,而係聽聞自被害人所述,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
重覆性證據,應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然證人所述該性侵害
事實以外之相關事實,既係證人親自見聞之事,如與被害人
所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自得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299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茲所謂之補強
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
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
真實性,即已充分。
⒉證人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當天包廂內有A女、被告、劉建
明、乙○○等人,我們夜店結束後續攤才過去的。我當時要上
廁所,去敲門,廁所當下是有鎖門的。被告回我,他說等等
就出來,所以我就回包廂繼績坐著。後來A女跟被告走出來
後,我才知道A女也有在裡面。除了我之外,我不知道有無
其他人去敲門。A女出廁所後,坐在我附近,她回座位上沒
多久就哭了,我問她發生什麼事情,她沒有回我。我不敢亂
猜她哭的原因,後來我送A女回家,是A女自己的家還是乙○○
的家我忘記了。A女在車上時仍一直哭泣,我有問她,但她
仍不講。被告後來有問過我A女想要怎樣處理這件事情,但
他沒有跟我說他們在廁所發生什麼事情等語(偵卷第141至1
43頁)。
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與被告、A女都是朋友,
我認識被告比較久。當天A女、我、乙○○、被告,還有其他1
、2個人從夜店去超級巨星KTV河南店續攤,我不記得位置怎
麼坐,都在附近,廁所在座椅的牆後面,當天我去上過1次
廁所,敲門要等一下,我就坐回去等,當時音樂太大聲,我
不會去聽廁所裡的聲音,我敲門時,廁所的門沒有打開,被
告隔著門回應我。等待廁所使用這段期間我並沒有叫在包廂
裡面的人把聲音開靜音,也沒有問A女和被告在廁所幹嘛,A
女從廁所出來有哭,有看到她流眼淚,沒有哭很大聲,我有
問她為何哭,她沒有說。我不記得劉建明有沒有去敲廁所門
,被告和A女在廁所多久我不知道,我等廁所大約5、6分鐘
,被告跟A女走出廁所,我們繼續在包廂內喝酒。我不知道A
女當天去幾次廁所,A女當天可以自行行走,不需要攙扶。
我有印象被告在廁所吐,但沒印象是何人開門,開門後我直
接進去上廁所,我的印象是我在洗手台尿尿,被告在旁邊吐
,A女不在廁所裡。我不記得有A女在幫被告拍背催吐的畫面
等語(本院卷一第203至222頁)。
⒋證人乙○○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和A女、被告、劉建明、甲○○
都是朋友,被告是我好友老公,我在夜店介紹A女跟那三個
男生認識。當天我們夜店結束後,續攤去超級巨星KTV,A女
和被告在廁所裡時,我在KTV睡覺,因為A女的哭聲才醒來的
。我有問A女發生何事,但A女還沒有說,我就被被告拉走,
要我跟他繼續喝酒,所以當下我並沒有聽A女跟我說什麼,A
女是跟甲○○講的。後來劉建明先送我回家,A女跟甲○○一起
坐車,因為我想知道A女發生何事,所以我叫A女坐車來我家
,甲○○再自己繼續坐車回家。A女到我家後,直接癱在我家
外面門口開始哭,我家門口有一個椅子可以坐著,她說她被
被告硬上,我就問她說你沒有拒絕嗎,A女說有,但被告把
她的嘴巴摀住,讓她無法尖叫或是求助什麼的,A女好像還
有問被告「你不是有老婆嗎」,A女沒有說被告如何回應。
我後來打電話給我朋友問要怎麼辦,我朋友說要去醫院,我
就帶A女去醫院,我們沒有進到我家,直接出發到醫院。過
程中A女很崩潰、一直哭。當時A女身上沒有什麼傷痕,她就
是一直掉眼淚。事發當天,被告有打電話給我,但我沒有接
,之後就沒有聯絡,我也沒有跟被告老婆講。後來5月間左
右,詳細日期我忘記了,有綽號「BB」的人問我被告跟A女
這件事,有沒有想要和解,「BB」是自己聽說這件事情後,
就幫忙喬,因為之前被告有類似的事情也是他幫忙的,但本
案不是被告委託他過來的等語(偵卷第127至131頁)。
⒌查證人甲○○、乙○○均係A女、被告之共同友人,證詞均應屬中
立可採。而證人甲○○並證稱其敲廁所門時,A女沒有開門,
係被告隔門回應,待A女走出廁所才知道A女也在廁所裡,且
證人甲○○亦未見有A女幫忙被告拍背催吐之景,可見被告上
開抗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而不可採。又證人甲○○、乙○○均
見聞A女於KTV包廂內哭泣之情緒反應,乙○○甚係被A女哭聲
吵醒,可見A女情緒甚為激動,難以作假,證人甲○○、乙○○
之證述自得補強A女證詞之憑信性。
⒍證人劉建明於偵查中證述:當天我看到被告先去廁所,A女後
來跟著進去,被告當時還在廁所內,我敲門後,裡面有回應
,A女先回我,之後是被告回我,A女問為何是我過去,被告
回應我時,我已經要去外面上廁所,沒有聽得很仔細,A女
當時聲音聽起來像喝醉、茫茫的,甲○○接在我後面,甲○○還
叫人把音樂靜音,但沒有聽到什麼聲音。我敲廁所門時,門
沒有上鎖,我直接敲門後,可以直接進去,但我沒有開門進
去。告訴人有開門。我稍微轉開,推開一點點,但被堵住。
他們有開一點點,不確定是誰開門的。我沒有印象包廂內A
女有哭,我不覺得A女有異樣,A女還有跟我喝酒等語(偵卷
第150至154頁)。然查劉建明偵查中之證述,對於其去敲包
廂廁所門時,門到底有無上鎖,是其自己推開門抑或A女、
被告開門乙節,數度反覆,關於證人甲○○有無把音樂關靜音
、A女有無哭泣等情節,證述內容與證人甲○○、乙○○顯然不
同,證人劉建明之證詞實有維護被告之嫌,難以作為有利被
告之認定。
㈣本院勘驗被告攝錄與A女發生性行為之影像內容:
⒈螢幕畫面上方顯示「惠來里 2024年 4月21日 清晨6:35分」
。可聽見包廂外歌唱聲。於畫面時間00:00,可見畫面中有
一身穿黑色上衣、背對鏡頭之女子(即A女)。於畫面時間0
0:00~00:01,畫面往左下方移動,可見A女臀部裸露,左
手撐於大理石檯面,被告則將其左手放置於A女臀部左側。
於畫面時間00:02~00:03,畫面往右上方移動,可見A女右
手放置於前方鏡子。於畫面時間00:01~00:07,A女身體有
前後移動之動作。於畫面時間00:02~00:06,被告將其左
手伸入A女上衣內。於畫面時間00:08,畫面往前移動出現A
女左臉,可見A女雙眼微閉。於畫面時間00:10,畫面拍攝A
女左乳房,於畫面時間00:10~00:11,被告先將A女胸墊翻
開後,於畫面時間00:13~00:14,被告以左手柔捏A女左乳
頭。於畫面時間00:15~00:16,畫面往後方移動,A女仍呈
現背對鏡頭,右手放置於鏡子之姿勢,身體亦持續前後移動
。於畫面時間00:03~00:16,過程中,A女有發出喘氣呻吟
聲。畫面時間00:17~00:20畫面往右方移動,畫面中出現
馬桶。嗣於畫面時間00:20,畫面左右晃動,其後於畫面時
間00:21~00:52,畫面顯示全黑,影像所傳出聲響中,夾
雜音樂聲、喘氣呻吟聲。於畫面時間00:28影像傳出一男子
聲音說:「好吵喔...(語音重疊聽不清楚)……」,並於00
:49~00:51,同一男子聲音說:「不要叫、不要叫、不要
叫。」於畫面時間00:53,畫面晃動,影像再次出現畫面。
嗣於畫面時間00:54~00:55,可見A女仍是呈現背對鏡頭、
臀部裸露之狀態,A女右手撐於大理石檯面,左手於畫面時
間00:56放置於門上。於畫面時間00:56,可見被告左手則
放置於A女臀部左方。於畫面時間00:54~01:12,A女身體
持續前後移動。並且斷斷續續發出喘氣呻吟聲。於畫面時間
01:10,門外傳出一男子聲音說:「欸,裡面到底在幹嘛啊
?欸?幹!」。於畫面時間01:11,畫面往前方移動,同一
時間,被告伸出左手接近A女嘴巴位置,但因A女頭髮擋住無
法確認被告左手實際動作。於畫面時間01:12,畫面往後方
移動,可見被告仍將左手放置於甲女左臉頰旁。於畫面時間
01:13,A女將其右手放置至於門上。於畫面時間01:14,
可見A女左手亦放置於門上。於畫面時間01:17,被告左手
反掌在A女嘴巴附近。於畫面時間01:13~01:20,A女身體
仍持續前後移動。於此段影像中,A女斷斷續續發出呻吟聲
。嗣於畫面時間01:21,影像傳出敲門聲後,於畫面時間01
:22影片即結束(本院卷第87至90頁勘驗筆錄可參、附圖位
於本院卷一證物袋)。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於性交行為中途始開始錄影,
被告與A女如何開始發生性行為,無從由該影像中得知,且
被告既自承其攝錄影片係為自保,可知被告係有意識拍攝對
自己有利之畫面,而無從由該影像內容遽為被告並未違反A
女意願之有利認定。又影像中被告確實將手靠近A女嘴巴附
近,並稱不要叫等語,A女並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手
靠近其嘴巴之動作係摀住A女嘴巴等語(本院卷一第189至19
0頁)。辯護人辯護稱:從影像中未見A女有任何反抗動作,
被告未以手強制A女不發出聲音,是A女以頭靠著被告的手,
若被告違反A女意願,A女大可轉頭繼續發出聲音等語(本院
卷一第91頁、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自無可採。又檢察官
、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雖均對於本院勘驗結果記載A女係發
出喘氣聲、抽泣聲、呻吟聲乙節表示意見(本院卷一第89、
91、145頁),惟查性高潮之表徵係由自律神經系統所制控
,常伴隨情不自禁的肌肉痙攣、發出聲息與身體擺動,是性
高潮反應既由自律神經系統所控制,顯非A女可靠己身意志
加以支配,而係屬性交過程當中因摩擦、撞擊觸動自律神經
所致之自然生理反應,與A女是否有意願與被告性交、是否
在性交過程中感到愉悅等節並無必然關連,該性交行為過程
中A女因生理反應非己意所發出之聲音,不論聽聞者認定為
何種聲音,均與判斷被告有無違反A女意願乙節無關,是本
院不予認同檢察官於交互詰問A女時,針對與事實認定無關
之細節追問A女,而可能造成A女二次傷害。
㈤另佐以A女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於童年時亦曾遭遇乾奶奶之孫子對其強制性交未遂之事,該創傷經驗導致其對再次遭逢類似對待其會嚇到、沒辦法動等語(本院卷一第186至187頁);及A女之心理評估報告提及:A女事發3個多月後接受社工轉介諮商,諮商初期無法流暢地對談,因回想會引發極度的心裡痛苦,伴隨因自責與自殺意念……即使不主動回想,平日亦會不由自主地聯想到與性侵事件相關情節,並湧現自我懷疑、自責等想法與焦慮情緒。……A女受創初期因心神不寧無法外出工作,然家庭支持系統薄弱,除無法提供經濟和心理支持,尚需A女協助扶養罹患憂鬱症的母親,故對於重振生活有金錢和時間上的急迫性。A女內在的焦慮狀態,不利創傷修復,且後續因訴訟不得不反覆回想與討論性侵事件,所引發的身心不適,包含睡眠障礙、食慾不振、負面情緒、與男性陌生人接觸的焦慮和警覺性、專注力不足,皆讓A女生活與身心狀態持續惡化。嘗試求職不順,以及因訴訟須討論案情,但無法完整記得事發過程,對當下的生理反應難以理解和接受,皆加深A女的挫敗、沮喪和無助感,原本內隱於心中的憤怒感難以再壓抑,外化形成親密關係衝突,A女遂減少外出,有社會退縮與自我孤立現象,對自我與他人的負面解讀居多,難以感受正面情緒。……此次創傷亦誘發A女童年遭受性騷擾之創傷記憶重現……A女在回想陳述此事時,觀察其有恐懼情緒、身體畏縮等凍結、僵化之情緒重現,此反應稱為僵化型或解離行防衛。此種反應是人在面臨重力壓力事件或危險情境時,非經意識思考,即會自發性出現的一種生存策略,大腦中的背側迷走神經(副交感神經之一)為避免感受來自外界的壓力與痛苦,會自動關閉身體功能,使整個人凍結僵硬,進入癱瘓狀態,以保護心靈免於感受痛苦。……從A女所描述或於晤談中所觀察到的身心反應狀態,評估A女罹患「創傷壓力症候群」等情,此有A女之心理評估報告可查(本院卷一證物袋)。在在證明A女並非沒有反抗動作,而係A女除酒醉無力推開被告外,尚因引發童年創傷而啟動身體防衛機制而產生僵化反應,可見A女確實發生一般性侵害被害者常見之驚懼、羞愧、退縮、哀傷、僵化等創傷情緒反應,直至本院審理時回憶案發過程,其受創之情緒仍未見平復,足資補強A女證述遭被告強制性交之證述內容真實性。
㈥被告及其辯護人之主張不可採之說明:
⒈按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
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
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
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
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質
言之,「性自主決定權」乃「性同意權」,任何性行為都應
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因此於發生性行為前
,「說不就是不」(NomeansNo),「說願意才是願意」(only
YesmeansYes)。對方已表示拒絕,仍對之性交,或對方雖未
拒絕,但尚未以明確意思表示同意,在未確認對方有無性交
意願前即對之為性行為,均屬違反對方之性自主決定權/性
同意權。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
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
,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
,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
「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
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
以被害人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
,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
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
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
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
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
決要旨參照)。
⒉A女明確證述其當日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亦自承其
未於發生性行為前詢問A女是否同意,即自行脫去A女之外褲
及安全褲,已如前述,被告主觀上自有違反A女意願與之性
交之故意。被告空言辯稱是A女主動,沒有違反A女意願等語
,自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⒊至辯護人所提出之經紀傳播公司群組對話紀錄及搜尋紀錄截
圖、A女與友人出遊唱KTV之手機錄影畫面,主張A女於本案
發生後仍持續工作、出遊,與遭逢重大心理創傷之人反應不
同等語,意圖打擊A女證詞之可信性。然被害人遭性侵害後
,有人能及時整理自己心態,回歸正常生活;有人卻常留無
法磨滅之傷痛,從此陷入痛苦之深淵;亦有人初欲保持正向
信念,不願讓他人為自己擔心或造成他人麻煩之利他思維,
反而加深創傷倖存者的挫敗與無能感,不利創傷修復;種種
反應,因人而異,究係採取何種自我保護舉措,或事後如何
調適、復歸生活,並無固定之模式。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
因素,依社會通念,在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支配下詳予判
斷。本案案發後A女在諮商晤談時經常以正向信念、利他思
維之想法來調解情緒,且因A女之家庭狀況,使A女有工作賺
取金錢之急迫性,此均不利A女之創傷修復等情,業據心理
師載明於A女心理評估報告。是A女礙於經濟壓力,於案發後
仍試圖恢復工作,並且與友人出遊釋放壓力等節,與A女前
開證述,並不互相衝突或矛盾,應均視為A女案發後必要之
調節方法。被告及辯護人無視A女於案發時及案發後反應之
緣由,強求A女在案發當下,一定須有呼救或立即離開現場
之反應,或不許A女案發後有任何休閒娛樂、工作是否因此
受影響等節,均係以性別刻板印象及對於性侵害必須為完美
被害人之迷思加諸於A女身上所為之辯解,依上說明,均屬
無稽。
㈦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對被害人為錄影
而犯強制性交罪。
㈡本案公訴人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12月1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
料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7、67頁),是被告受上開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
犯之罪與前案間罪質不同、犯罪類型迥異、侵害法益種類不
同,本案於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
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
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
㈢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移送併辦之
114年度偵字第24825號案件,核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為事實
上一罪之關係,且亦經援用相同事證,為起訴效力所及,無
礙被告之防禦權,考量訴訟經濟,自無須再行退併辦處理,
是本院已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已有未釐清他人發生
性行為之意願,而生訟累之經驗(經不起訴處分),被告竟
未能記取教訓,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A女酒醉誤入其在內
之廁所機會,以前述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
行為,所為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對A女心理造成難以抹
滅之傷害,足認犯罪所造成之危險或損害非輕,應嚴予非難
,且被告犯後飾詞狡辯,難見悔意,更未與A女達成調解,
賠償A女所受損害,參酌A女及訴訟代理人均請求從重量刑之
意見(見本院卷一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二第21至22頁),
暨被告於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二第
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按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刑 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 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有明定。查扣案IPHONE手機為被 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審理時自承在卷(本 院卷二第11頁),且為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應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凱婷移送併辦,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 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