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昱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
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之內
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056號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之誤載情形,從
前後文觀之,有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係誤寫之錯誤,因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原記載 更正 沒收欄㈡第1行所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