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26號
TCDM,112,附民,112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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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 告 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田凱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顥中
田玉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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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