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61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12號
本件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
件被告張丁元被訴對范志福、不詳他人、陳嘉年犯罪等部分有不
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項
,撤銷原裁定此一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