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11號
TCDM,112,金訴,211,2025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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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9
9、4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戊○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民國110年4月至6月間某時許,參
與由綽號「胖子」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3人以
上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被告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擔任車手或取簿手
。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
,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款
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復由被告前往提領款項,並依本案詐欺
集團某成年成員指示,將上開款項上繳予本案詐欺集團內其
他不詳成年成員,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因認被告就
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被告就同一案件,前經法
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自不能更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
判,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乃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一部事實經判決確定者,效
力當然及於全部,苟檢察官就他部事實重行起訴,法院自亦
應諭知免訴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行,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
0年度偵字第23499、23500、25628、28769、31175、31176
、36282、27782、31831、24157、24890、34311號,110年
度少連偵字第383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111年度偵
字第960、2155、39514、51490、38279號),經本院分別以
110年度金訴字第1210、1260號,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1
12年度金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罪刑,業經確定在案(下稱
前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復就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相同事實,以111年度偵字第1399、4
253、4257、4488、10528、20823、22671號追加起訴,由本
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審理中。
 ㈢是以,被告被訴對如附表所示之人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一般洗錢部分,既經前案判決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爰就
本案此部分諭知免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5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為購物平台客服人員,因購物時資料填寫錯誤,導致連續購買12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取消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6時5分許、110年6月10日16時40分許 4萬9,985元、2萬8,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2 楊皓翔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楊皓翔,佯稱為電商業者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中心人員,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ATM、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7時44分許 2萬9,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3 甲○○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10日17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為杜蕾斯公司人員及台新銀行行員,因條碼設定錯誤,將甲○○誤植為批發商,需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恆毅所申設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18時20分許 2萬4,123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㈠。 4 丁○○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5月19日18時40分許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誠品書局服務人員、永豐銀行行員,因作業程序錯誤,誤扣款新臺幣1萬5,000元,需取消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姿瑩所申設新豐山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9日19時48分許 9萬9,987元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 5 丙○○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0年6月9日1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潘資媖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善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9日17時28分許、110年6月9日17時47分許、110年6月9日18時43分許(至玉山銀行帳戶),110年6月9日16時58分許(至善化郵局帳戶)。 2萬9,985元、4,985元、2萬9,985元、4萬9,985元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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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