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詠翔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柯博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之期
日,變更為一一四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得以裁定變更或延
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
國114年9月3日14時28分宣判,惟因全案案情繁雜、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
源,爰裁定變更(延展)本案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