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195號
TCDM,112,訴,219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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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威諒


鄭弘田


翁偉竣


蔣文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宋威諒鄭弘田翁偉竣蔣文翔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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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