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威諒
鄭弘田
翁偉竣
蔣文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宋威諒、鄭弘田、翁偉竣、蔣文翔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雖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