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934號
TCDM,112,訴,1934,2025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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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兆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410號、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
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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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