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蒼
劉耀傑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
76、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金蒼、劉耀傑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金蒼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2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另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入監執行後,於民
國105年8月18日假釋出監,再於108年8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有期徒刑視為執行完畢。詎被
告劉金蒼仍不悔改,與其子被告劉耀傑,竟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間至12
月間,分別在臺中市南區大慶街告訴人許日旭友人住處、臺
南市○區○○路000號告訴人許素貞之公司,向告訴人許日旭、
許素貞佯稱:其等30幾年前投資新臺幣(下同)8000多萬元開
發一台紅外線治療機,可以治療很多病症,包括告訴人許日
旭之肝癌及其太太之子宮頸癌,且於20幾個國家都有專利,
還有工研院及國防醫學院的檢測報告,可以以該紅外線治療
機滲透皮下50多公分,惟因為該機器後來都沒啟動,現在要
啟動機器需要資金,並同意授權予告訴人許素貞作為臺灣的
獨家代理等語,致告訴人許日旭及告訴人許素貞均陷於錯誤
,交付共計93萬5,000元之款項予被告劉金蒼及被告劉耀傑
。嗣被告劉金蒼及被告劉耀傑取得款項後即音訊全無,告訴
人許日旭及告訴人許素貞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劉金蒼、劉耀
傑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應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復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即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包括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可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
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唯有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
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金蒼等人涉有詐欺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劉
金蒼、劉耀傑於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
於偵訊之證述、110年9月28日收據、111年2月9日借款切結
書、111年1月5日切結書和借款收據、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2
張、匯款申請書1張、告訴人許素貞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劉金蒼等人固不否認於110年9月間至12月間,分別
在臺中市南區大慶街告訴人許日旭友人住處、臺南市○區○○
路000號告訴人許素貞之公司等處,向告訴人許日旭、許素
貞論及關於紅外線設備,且對健康有益,並自告訴人許日旭
、許素貞處總共取得93萬5000元,然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犯行,被告劉金蒼陳稱當初是自己經營宏蒼貿易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宏蒼公司)時,有向氤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氤岩
公司)進貨之能量之源SUN SHINE SPA遠紅外線電熱器商品(
下稱遠紅外線電熱器),因對身體好,推薦並出售遠紅外線
電熱器給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用,且遠紅外線電熱器要用
檜木板搭建成小屋組,蓋成小屋也是我施工(為方便說明,
以下論及遠紅外線電熱器加上包覆檜木板的小屋,即稱遠紅
外線檜木SAP小屋),沒說醫療,是說對身體好,另外就是傳
遠紅外線電熱器的產品資訊、網路上遠紅外線的健康資訊給
告訴人等,而上開款項,其中約略40萬元是出售遠紅外線電
熱器跟搭蓋成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的錢,其他是借款,只
是還不出要用遠紅外線電熱器抵,根本只是民事糾紛,還到
剩36萬元了,沒任何騙人的行為,其實就是一場誤會,被告
劉耀傑亦同此抗辯;辯護人為被告等人均辯護稱:被告劉金
蒼曾經營宏蒼公司時,跟氤岩公司購入遠紅外線電熱器,而
氤岩公司售出遠紅外線電熱器的外箱,就印有多國專利等字
樣,告訴人等才會誤想有其他陳述,另告訴人等所以提告,
更是渠等聯絡不到被告劉金蒼,導致告訴人等人誤會是詐騙
,真正原因是被告劉金蒼等人發生事故,本件被告等人自始
就沒有任何虛假陳述,並無使人陷於錯誤問題,卷內證據不
足以認定有何詐欺犯行,被告等人應為無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金蒼、劉耀傑於110年9月間至12月間,分別在臺中市
南區大慶街告訴人許日旭友人住處、臺南市○區○○路000號告
訴人許素貞之公司等處,向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論及關於
遠紅外線電熱器,且自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處取得93萬50
00元之事實,為被告劉金蒼、劉耀傑所不否認,亦有證人即
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於偵訊之證述、110年9月28日收據、
111年2月9日借款切結書、111年1月5日切結書和借款收據、
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2張、匯款申請書1張、告訴人許素貞所
有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等在卷
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首需說明者係,被告劉金蒼與告訴人即證人許日旭、許素貞
過往以LINE對話時,被告劉金蒼係使用「劉銘人」之LINE暱
稱,此經告訴人許素貞當庭提出手機,且經本院當庭翻拍告
訴人許素貞與「劉銘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
61頁、第309至377頁),更經被告劉金蒼當庭坦言在卷(見本
院卷第261頁),是以被告劉金蒼、LINE對話截圖中之「劉銘
人」具有一體性,先予敘明。
㈢次查,證人林縯三於審判中證稱,當初是被告劉金蒼、劉耀
傑到自己之處所泡茶,而告訴人許日旭亦係到自己處所,所
以介紹被告劉金蒼、劉耀傑給告訴人許日旭認識,自己聽過
被告劉金蒼、劉耀傑提到過紅外線機器(按即遠紅外線電熱
器,下同)的用途是蒸氣洗澡,對身體很好,這樣而已(見本
院卷第250至251頁,第254頁),並且證稱只是聽過被告劉金
蒼以前有在賣紅外線機器,之前有講過一個專利,是蒸氣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253頁)。而證人林縯三同時認識告訴人許
日旭、被告等2人,並無何利害關係,其所述內容當據高度
可信性,而其聽聞被告劉金蒼、劉耀傑與告訴人許日旭間相
處,可知被告劉金蒼有出售遠紅外線電熱器、提及專利,但
未曾見聞被告等人有何進一步強調醫療功用之情,勘信為真
。
㈣又被告劉金蒼提出宏蒼公司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見
本院卷第291頁)、氤岩公司遠紅外線電熱器商品硬體照片(
見本院卷第292至295頁),且上開照片中有SSS受到圓圈包圍
之商標圖案(下稱SSS商標,見本院卷第295頁)、氤岩公司遠
紅外線電熱器商品外盒包裝照片(上有SSS商標及專利宣告,
Sun Shine SPA文字,見本院卷第285頁)、92年間出售遠紅
外線電熱器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297至307頁),以及氤岩公
司之商業司89年5月間至96年11月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
料(公司負責人:周秀芳,見本院卷第379至388頁)、關於氤
岩公司之全球專利檢索頁面(見本院卷第389頁)、公告號JP0
000000U專利之全球專利檢索查詢結果暨專利資料(發明人:
周秀芳、申請人:氤岩公司,見本院卷第391頁、第393至40
3頁)、氤岩公司商標查詢結果(商標圖案SSS商標,商品服務
名稱記載包含紅外線暖房機等,見本院卷第405頁)等證據,
可知被告劉金蒼經營宏蒼公司,曾販售遠紅外線電熱器無訛
,則被告劉金蒼所稱獲取告訴人等之上開款項,係包含販售
並出售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借款所得,即出售遠紅外線
電熱器設備,另作借款折抵等陳述,尚屬有據,而被告劉金
蒼等人是否論及遠紅外線電熱器具備醫療效果詐術,使告訴
人等致為購買、借貸決策上之重大認知偏差,而陷於錯誤,
尚非無疑。
㈤再者,告訴人許日旭以證人地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信任
他們(按即被告劉金蒼、劉耀傑),也體驗過這台機器(按即
遠紅外線電熱器),他們是說有病症的人去體驗,沒有說到
治療或是治療到痊癒,只是有提到有改善等語(見本院卷第2
42頁),又稱有借錢給他們,可是他們證件拿不出來,然後
半年又沒有聯絡,才覺得自己被騙,後來知道他們出事,即
在調解庭表達本件是民事糾紛,中間有誤會等語(見本院卷
第243至244頁、第163頁),並提出當初提告時告訴人許日旭
與劉銘人即被告劉金蒼間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29
至463頁),更說明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現有2組,一組在妹
妹即告訴人許素貞那,一組在自己這邊(見本院卷第498至49
9頁)等語。經本院進一步勾稽上開告訴人許日旭提供之對話
截圖,見有被告劉金蒼於110年10月24日起陸續傳送給證人
許日旭之圖面,確有遠紅外線產品介紹,即記載產品說明能
量之源、遠紅外線的特性,並於旁邊蓋印宏蒼公司印(中間
記載負責人:劉金蒼)之圖面(見本院卷第429頁),嗣後則係
以木板構造小型房間、該房間施作圖面照片(見本院卷第431
至435頁),並有康健網站(Heho健康網頁)的文章圖面,其內
容略為遠紅外線可以傳導熱能進人體深層組織相關研究,體
溫跟免疫正相關並記載內容期刊出處等,有上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可參(見本院卷第435至437頁),而上開內容更與告訴
人許素貞另行當庭拍攝手機中與被告劉金蒼LINE對話截圖所
含「劉銘人」傳送圖片一致(見本院卷第325頁),其後才有
告訴人許日旭向被告劉金蒼催討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欠款
與借款暨資材(按即遠紅外線電熱器)之切結圖面等訊息(見
本院卷第443至463頁)。本此,被告劉金蒼所傳給告訴人許
日旭關於以能量之源為名之遠紅外線設備(按即遠紅外線電
熱器)資料,明顯印有被告劉金蒼所稱宏蒼公司,又有拍攝
木板構造小型房間圖面,更與蒸氣浴相似,則以遠紅外線電
熱器搭配,構成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情況,更徵被告劉金
蒼稱本件源自出售遠紅外線電熱器、借錢款項等語合致。復
比較被告劉金蒼所傳送網路相關健康資訊圖面(該等圖面內
容,所涉相關論文期刊,亦屬博碩士論文網可見之公開資訊
,為利一併說明,詳後述),實係與一般經驗所知紅外線可
促進體溫,保持體溫較為健康之日常經驗相符,猶未見被告
劉金蒼有何擔保醫療效果訊息之舉,此與告訴人許日旭、證
人林縯三上開證詞一致,則無法排除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
於當時有在購買、借款折抵之決策上,係將被告劉金蒼所傳
送上開商品訊息、健康網站頁面資料內容一時間混淆之情況
,且考量告訴人許日旭尚稱未能聯絡到被告等人而生誤會等
語,亦不能排除正是告訴人等人長久未能聯繫至被告等人,
情緒紊亂下,反覆解讀上開文件圖面導致誤會之情,即以卷
內證據而言,尚難認定被告劉金蒼等人對告訴人等出售遠紅
外線檜木SAP小屋,以及借款間欲以資材即遠紅外線電熱器
為抵時,有何施用詐術,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之實。
㈥更查,告訴人即證人許素貞於本院證稱,其認為被告等人確
實施用詐術之原因,乃被告等人不具專業,而給我的機器(
按即遠紅外線電熱器)品牌,非當初承諾的品牌(見本院卷第
270頁),其願意借錢給被告劉金蒼等人,是他們要研發,若
未還錢,機器可以給我們用(按即其他台),係因需要不只一
台(見本院卷第264至265頁),借款之信賴乃被告劉金蒼傳送
的圖面,可是被告劉金蒼給的機器看不到SSS標誌(按即SSS
商標),上開機器更無看到氤岩二字,即沒有被告劉金蒼等
人所提出之遠紅外線電熱器商品外包裝圖案(見本院卷第263
至264頁;圖案係指外盒包裝上有專利宣告、SSS商標、氤岩
公司、Sun Shine SPA等文字資訊,見本院卷第285頁)。然
而,經被告劉金蒼表示,請證人許素貞拆開遠紅外線檜木SA
P小屋的木塊即可看見(按指SSS商標),本院亦請證人許素貞
協助拍攝(見本院卷第274至275頁),嗣後,另由告訴人許日
旭當庭表示,因自己跟妹妹即告訴人許素貞各有機器1組(按
即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如上述,可跟妹妹即告訴人許素貞
聯繫,願意自己拆開(按即木箱外箱部分)給被告劉金蒼等人
拍攝確認,只是妹妹那臺含檜木箱送給他人(見本院卷第498
頁),而後續被告劉金蒼等人,係經前往台南,將證人許素
貞送出之遠紅外線檜木SAP小屋木箱,檜木箱外殼拆除,內
部遠紅外線電熱器見有氤岩文字(見本院卷第509頁),亦有S
SS商標(見本院卷第511頁),另一側更有全方位能量之源、
氤岩公司文字(見本院卷第513頁),此與告訴人許素貞手機
所存跟被告劉金蒼LINE對話截圖中所示遠紅外線電熱器內容
一致(見本院卷第357至365頁),更與被告劉金蒼所傳送證人
許素貞之商品介紹文件,含有能量之源、遠紅外線說明圖面
之LINE對話截圖勾稽一致(見本院卷第313頁至323頁),要與
證人許日旭所提供LINE對話截圖相合(見本院卷第429頁),
則證人許日旭所稱跟妹妹證人許素貞之機器相同,以及被告
劉金蒼所稱係過往從氤岩公司進貨上開商品之正品,並對告
訴人許日旭、許素貞等出售,並稱可供資材即遠紅外線電熱
器折抵,以為借款依據等語尚非無據。復以上開「遠紅外線
電熱器」初係氤岩公司所售產品,使用SSS商標,並就紅外
線產品有申請台灣、外國專利等情,亦有氤岩公司之商業司
89年5月間至96年11月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公司負責
人周秀芳,以下同上開㈢,卷頁不重複贅引)、關於氤岩公司
之全球專利檢索頁面、公告號JP0000000U專利之全球專利檢
索查詢結果暨專利資料(發明人:周秀芳、申請人:氤岩公
司)、氤岩公司商標查詢結果(商標圖案SSS商標,商品服務
名稱記載包含紅外線暖房機等)可佐,可知被告劉金蒼並無
提供虛假不實商品,產品說明亦係氤岩公司出售商品本身所
附,被告劉金蒼將其轉為向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傳遞,更
無何證據顯示有積極表達如何達成醫療治病等效果表示,猶
難認係積極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欺手法,僅以卷內證據,尚
無從率爾認被告劉金蒼等人,有何使告訴人許日旭、許素貞
陷於錯誤之詐術,實難以將被告劉金蒼等人以詐欺罪責相繩
。
㈦至被告劉金蒼轉傳文件中,雖有包含「頭痛、牙痛吹一吹、
照一照也就沒事了」、「膝蓋痠痛痊癒」、「促進氣血循環
、治療一切病痛」、「抑制癌細胞發展」等文字(見本院卷
第319頁),惟核上開文字前三者乃「遠紅外線電熱器」之產
品介紹文件,且該等文字之前方,實有例(六)、例(九)、例
(十)字樣,且列載於使用見證(見本院卷第319至321頁),又
上開文字最末者,則係產品介紹的遠紅外線的特性2.之第2
行內容(見本院卷第323頁),但衡諸上開資訊僅係產品介紹
文件內容之一,且尚難因不同且非具名之人所為見證,而認
他人當然達到醫療之主觀信賴,且遠紅外線具提升人體溫度
,此與人體癌細胞抑制關係尚難一概而論,而被告劉金蒼所
提出關於遠紅外線健康資訊分享頁面(見本院卷第331頁),
在網路上實則亦可查得相關學術論文與期刊,例如王金松著
,遠紅外線對動物體內深層體溫影響研究用實驗系統之設計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1998年(含
摘要,見本院卷第551至553頁)、李謨中等著,遠紅外線的
基本特性及引發的生理反應,筧橋學報,民89年(國家圖書
館期刊文獻資訊網檢索引,見本院卷第555頁),並有記載遠
紅外線可達人體臟腑器官、增加血液流量、改善臟腑器官微
循環等文句,僅該等研究亦無從論及遠紅外線影響具體程度
而已,復未見諸有何被告與告訴人等之間具體量產或開發約
定,即以現行卷內證據而言,尚難遽認定被告劉金蒼等人與
告訴人等間有何係交易事項之重大隱瞞,而達社會通念上具
有詐術含意情形,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上開證據,既未達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
形成被告劉金蒼、劉耀傑等人有詐欺犯行之有罪確信,揆諸
前揭法條、判例意旨,本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
劉金蒼等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王宥棠、鄭佩琪、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