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2年度,239號
TCDM,112,中簡附民,239,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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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住○○市○區○○街00號(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被 告 葉秋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45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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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