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362號
TCDM,110,金訴,362,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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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劉侑杰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泓維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洪建鋐



選任辯護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家齊



被 告 王冠中


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珀寬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被 告 林偲嫚(原名林莉郁




黃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109年度
偵字第3487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676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恩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 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8、29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侑杰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4、9、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十編號1至4、9、10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十編號1至4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附表十編號9、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 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陳泓維犯如附表十編號9、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 號9、10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洪建鋐犯如附表十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編號10 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冠中犯如附表十編號3、9、10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十編號3、9、10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珀寬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股東未繳納股款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偲嫚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聖傑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楊家齊免訴。
  犯罪事實
一、吳承恩【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下稱TG)暱稱:山口、 山上、金山、順山、山頭】基於發起、主持具有持續性及牟 利性之結構性洗錢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某日起 ,出資成立洗錢犯罪組織(所涉發起、主持犯罪組織部分, 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劉侑杰(通訊軟 體微信、TG暱稱:侑、吉人天、馬司亞洲,所涉指揮犯罪 組織部分,由本院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如後述)自107年1 0月某日、陳瑋廷(通訊軟體微信、TG、Skype分別暱稱:廷 、貝才、謬斯、凱龍、布加迪、孔明,由本院另行審結)自 108年4月某日基於指揮洗錢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山口洗錢 犯罪組織,負責指揮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之運作,高褕傑(通 訊軟體微信、TG暱稱:傑、振祐、祐、麥拉倫,由本院另行審 結)自108年9月某日起、林承毅(通訊軟體微信、TG暱稱: 信、柯尼賽克,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9年1月間某日起、洪 建鋐(通訊軟體TG暱稱:五本、林木,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諭知,詳如後述)自109年1月某日起、 許家瑋(通訊軟體微信、TG暱稱:Wwwww、維尼,由本院另 行審結)自108年2月至3月某日起、陳泓維(通訊軟體微信 、TG暱稱:保羅、阿維,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由本院不另為 免訴諭知,詳如後述)自108年8月某日起、林鉦倫(通訊軟 體微信暱稱:Allen,由本院另行審結)自107年10月某日起 、王冠中(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凌晨、阿中,參與犯罪組織 部分,由本院不另為免訴諭知,詳如後述)自108年7月某日 起,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吳承恩所發起、 主持,劉侑杰及陳瑋廷所指揮之上開洗錢犯罪組織(下稱「 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並先後在臺中市○○區○○○○街000號8 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室、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23樓之1從事洗錢行為,由吳承恩負責對外招攬賭博業者 或不詳之人利用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洗錢,陳瑋廷劉侑杰則 負責租用電子帳務平臺以之作為與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進行 代收付款項、對帳之管道,並負責指揮管理山口洗錢犯罪組



織成員,及收購、租用作為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人頭帳戶之個 人帳戶或公司帳戶,高褕傑、許家瑋、陳泓維林鉦倫、王 冠中、洪建鋐、林承毅則分別自前開時間起,先後擔任山口 洗錢犯罪組織機手,分別輪班負責以通訊軟體Skype或TG與 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聯繫,操作代收、代付之業務,或依陳 瑋廷指示提領款項,而藉此牟利。
二、吳承恩為取得供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之人頭公司戶及人頭 帳戶,遂出資並指示楊家齊(由本院另為免訴之諭知,詳如 後述)設立利資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利資公司),另指示劉 侑杰、陳瑋廷自行或指示李可昕、王冠中、許家瑋、陳昱安朱珀寬張鈞威(李可昕、陳昱安部分,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張鈞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設立公司,而吳承恩與 陳瑋廷劉侑杰、李可昕、王冠中、許家瑋、陳昱安、朱珀 寬、張鈞威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者, 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吳承恩楊家齊吳承恩與劉侑 杰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至4「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欄 所示之人、吳承恩與陳瑋廷分別與附表一編號4至7「公司名 稱/統一編號/負責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以申請文件表 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由吳承恩提供如附表一「資本額」欄所示驗資金額至各 該公司籌備處銀行帳號中,作成各該公司形式上已收足股東 所繳納股款之不實外觀後,再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代 為辦理各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如附表一「會計師/查核報告 日期」欄所示之不知情會計師於進行資本額查核簽證後,分 別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認定各該公司已確實收足公司辦 理設立登記之股款後,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再持上開 不實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連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所 需之文件資料,先後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辦理公司 設立登記,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形式審 核上開文件後,分別於附表一「設立登記日期」欄所示時間 核准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記在職務上所 掌管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之 充實,以及臺中市政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額管理之正確性, 嗣吳承恩等人即將驗資款項陸續匯出(詳如附表一「匯出日 期」及「匯出金額」欄所載)。
、林偲嫚及黃聖傑均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者,極有可能遭人利用作為 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而可能成為幫助他人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工具,進而對正 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其等竟基於縱使發生該等結



果,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林偲嫚及黃聖傑分別 將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於附表編號 3、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予如附表「交付對象」欄所示之 人,嗣如附表「交付對象」欄所示之人取得上開帳戶後, 再交予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
四、朱珀寬亦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設立公司,並提供公司金 融帳戶之存摺、印章者,極有可能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 罪之工具,而可能成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 洗錢之工具,進而對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竟基 於縱使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辦 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睿公 司)設立登記後,即將該公司資料及以該公司名義申設如附 表一編號6所示銀行帳戶資料交予陳瑋廷,供山口洗錢犯罪 組織使用。
五、吳承恩劉侑杰陳泓維、王冠中與陳瑋廷、許家瑋、林鉦 倫、高褕傑均明知張智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網站為網路 賭博平臺,供不特定賭客下注及入出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另基 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 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 後在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 B室從事洗錢行為,王冠中並將其申設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 公司資料(含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予劉侑杰,供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 用,嗣山口洗錢犯罪組織即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8所 示人頭公司向第方支付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並綁 定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公司帳戶為匯款帳戶,再以渠等 所使用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透過API介接之方式提供張智 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賭博網站人員及不詳之人(代號詳如附 表九編號1至9「備註」欄所示)使用,博克大亨賭博業者及 不詳之人可利用其等提供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向第方支付 公司取得繳費管道供賭客匯入賭資及不詳之人匯入款項,待 第方支付公司收款確認後再撥款至山口洗錢犯罪組織使用 之人頭公司帳戶後,由上開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成員與博克大 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約定以面交、匯款等方式交付前揭款 項;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可匯款至山口洗錢犯罪 組織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或約定將上開收取之 賭資、無合理來源之款項轉匯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再 告知山口洗錢犯罪組織應轉帳匯款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經 上開成員確認後,即將款項撥付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



之人指定之人,吳承恩等人即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內,為博克 大亨收取或匯出如附表八「金額」欄所示款項,另於附表九 編號1至9所示期間, 為不詳之人收受、持有及匯出無合理 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如附表九編號1至9所示款項,藉此從 中賺取手續費(詳如附表八、附表九編號1至9之「犯罪所得 」所示)牟利。
六、吳承恩、陳瑋廷及高褕傑承前特殊洗錢之犯意,與洪建鋐及 林承毅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帳戶,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 犯意聯絡,自108年10至11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為止, 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以「富貴鳥」為代號 ,並改以谷蒼企業社、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公司及威聯勝公 司名義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申請代 收款項金流服務,使用鼎泰公司所提供之Funpay平臺作為電 子帳務管理平臺,為不詳之人收受匯入第方支付公司之無 合理來源且與其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待鼎泰公司將代收 款項匯入陳瑋廷指定之公司帳戶,再由高褕傑、洪建鋐及林 承毅聯繫確認後,提領現金交予陳瑋廷,由陳瑋廷轉匯至不 詳之人指定帳戶或面交予不詳之人,以上開運作模式從中賺 取手續費,於附表九編號10至15所示期間內,為不詳之人( 代號詳如附表九編號10-15「備註」欄所示)從事特殊洗錢 行為。期間,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承毅、高褕傑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成員於109年3月14日某時,以LINE與張庫 熙聯繫,向張庫熙佯稱可至GTECH科技(https://xiang.uste c8.com/login)、寰球科技平臺網址(https://xiang.tgx9.c om/)投資網站投資,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張庫熙信以為真 ,陷於錯誤,先後於119年3月19日、20日、21日及26日,分 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4萬元、5萬元、4萬元、1萬 元、 4萬5,215元至鼎泰公司提供之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再由鼎泰公司撥款至上開帳號對應之附表一編號6所示天睿 公司帳戶後,由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承毅、高褕傑 將款項交予不詳詐欺成員(吳承恩、陳瑋廷、洪建鋐、林承 毅、高褕傑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另經本院110年度原金 訴字第7號等案件判處罪刑在案,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
七、經警於109年7月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之永峻國際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吳承恩所有如附 表四所示之物,至劉侑杰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17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至陳泓 維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 附表六所示之物;至洪建鋐承租之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23樓之1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始悉上情。八、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偵查第二隊報告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定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判決據以認定被告吳承恩劉侑杰陳泓維、洪 建鋐、王冠中、朱珀寬、林偲嫚及黃聖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吳承恩劉侑杰陳泓維、洪建鋐及 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六第167-168頁),另被告王冠中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朱 珀寬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黃聖傑、林偲嫚於本院準備程序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61-262頁、本院卷二第5 23頁、本院卷四第138頁),且其等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 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⑴被告吳承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見本院卷二第308頁、卷第122頁、卷八第525頁)、⑵被 告劉侑杰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109年



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下稱第20328號偵卷)卷第153-167 、219-223、225-230、253-261頁、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35 9-362頁、本院卷第122頁、本院卷六第290頁、卷八第526 頁】、⑶被告陳泓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 第241-242頁、本院卷六第290-291頁、本院卷八第526-527 頁】、⑷被告洪建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見法務部 調查局中機站卷一第493-501頁、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433- 437頁、本院卷八第527頁)、⑸被告朱珀寬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09頁、本院卷八第528-529頁)、 ⑹被告林偲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四第119頁 、本院卷八第529-530頁)、⑺被告黃聖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10頁、本院卷八第530頁)均坦承不 諱,另⑻被告王冠中則對於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違 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等罪部分,亦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2-243頁、卷 八第528頁),核與同案被告陳瑋廷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 卷卷二第171-189、191-214、255-264頁、第20328號偵卷四 第133-147、333-339頁、109年度偵字第4565號卷第235-236 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一第27-52頁)、同案被 告許家瑋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卷○000-000、149-161頁 、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365-367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 工站卷一第223-227頁反面)、同案被告林承毅之供述(見 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383-385頁、本院卷第500頁 、卷五 第113-121頁)、同案被告高褕傑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 卷二第297-311頁反面、第355-371頁反面、第391-397頁、 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419-421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 站卷一第183-189頁、本院卷卷四第171-173、256頁、本院 卷卷六第292頁)、同案被告林鉦倫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 卷卷二第53-61、101-105頁、本院卷四第119頁、卷五第407 -416頁、卷六第291-292頁)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即立誠電 腦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卷二第155-162、177-181、317-321頁 、第20328號偵卷四第15-19頁)、證人即博克大亨賭博機房 負責人張智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第2032 8號偵卷卷二第5-13、47-50頁、本院卷八第395-405頁)、 證人梁畫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0407號卷第 27-29頁)、證人張庫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第36769號偵卷 第33-34、35-37頁)在卷可稽,且有下列證據及附表一「證 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附卷可查: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6份( 包含受搜索人:被告吳承恩、被告劉侑杰、被告陳瑋廷、被 告許家瑋、被告陳泓維A,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97-102、 103-110、129-135頁)、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 告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211-283頁)、犯罪集團成 員身分調查報告1份【以下均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包含: ⑴被告吳承恩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9張(第285-287 頁)、⑵被告陳瑋廷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8 9頁)、⑶被告劉侑杰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 90頁)、⑷被告陳泓維A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 第291頁)、⑸被告高褕傑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 (第293頁)、⑹被告許家瑋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 張(第294頁)、⑺被告林鉦倫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 6張(第295頁)、⑻被告劉侑杰查扣手機內微信群組「8月3 日大家吃個飯」群組成員及對話紀錄截圖16張(第297-300 頁)、⑼被告吳承恩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04-315頁)、⑽ 其他成員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26-327頁)、⑾被告許家 瑋之身份調查報告各1份(第328頁)、⑿被告陳瑋廷之身份 調查報告1份(第329-332頁)、⒀被告陳泓維A之身份調查報 告1份(第333-334頁)、⒁被告許家瑋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 第341頁)】。
 ⒉山口犯罪集團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等事 證資料報告-金流調查報告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345 -400頁),包含:⑴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1 份:登入利資帳務管理平台交易網頁-點入廠商專區的交易 手續費-客戶編號1-11、10-25、20-36、29-44(第345-346 頁)、⑵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1份:利資帳 務管理平台(交易明細查詢)-確認水房於108年8月13日起 至同年10月16日交易總金額為3,974萬4,376元之交易明細資 料(第347頁)、⑶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38USB隨身碟截圖1份 :插在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之隨身碟內檔案( 有本案查獲水房公司所有交易內容、帳密、網址及重要資料 ,第347、373-374、385、392-393頁)、⑷扣案證物編號A- 編號40桌上型電腦截圖2張(第348-349頁)、⑸扣案證物編 號A-編號38 USB隨身碟內檔案資料截圖2張(隨身諜中「重 要資訊.txt」檔案內有該水房公司目前服務之客戶、收取費 用之說明、使用之帳號密碼(第349-350頁)、⑹扣案證物編 號A-編號2】截圖4張(第350-351頁)、⑺水房工作機使用SK YPE暱稱「資訊有限公司 利資」與客戶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第351-352、第355-358頁)、⑻第方支付平台產生付款 資訊之畫面截圖1張(第353頁)、⑼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40 桌上型電腦內檔案截圖3張(下載檔案區內有利資金流介接A PI文件、代收及下載、ATM付款介接說明截圖1張,第353-35 4頁)、⑽山口集團之洗錢流程及費用組織圖及說明(第359 頁)、⑾「博克代收-對帳群」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60-364 頁)、⑿「博克代付」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65-369頁)、⒀ 108年10月16日於台中市○區○○○路000號8樓B室查扣之扣案證 物編號A-編號41-44之翻拍照片4張(第375-379頁)、⒁108 年10月16日於陳瑋廷住處台中市○區○○街00號查獲之信元有 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6 年1月1日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交易明細(第380-381頁)、 雄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 料及108年7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29日止交易明細(第382頁 )、中財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 戶資料及108年7月2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交易明細(第383 頁)、鼎威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開戶資料及108年3 月6 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止交易明細( 第384頁)、⒂利資公司於綠界科技之帳戶、提領設定及帳戶 收支明細、綠界公司後台資料之比對、利資有限公司之合作 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6年11月30日起 至108年4月30日止交易明細之截圖1份(第386-389頁)、⒃ 扣案證物編號A-編號26之中財有限公司108年9月1日簽訂之P 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1份(第390頁)、⒄扣案證物編號C -被告劉侑杰手機內信元有限公司與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之PEPAY 整合金流開通(異動)申請書截圖1 份(第391頁)、⒅分析利資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於108年1月至4月相關提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 (第394頁)、⒆分析信元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於108年6月至11月相關提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 395頁)、 ⒇信元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0月6日水房遭查獲後,發現該帳戶陸續匯款至被告許家 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陳瑋廷之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轉出金額4,576,046元(第396頁)、被告陳 瑋廷108年11月5日臨櫃提款信元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90萬元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張(第396 頁)、分析鼎泰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 年3至10月相關提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397頁)、 分 析雄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7至10月 相關提款明細交易資料及流向(第398頁)、被告許家瑋10



8年10月17日、28日、29日臨櫃提款雄維公司之合作金庫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 第399頁)、王冠中108年10月23日臨櫃辦理銷戶中財公司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監視器影像截 圖1張(第400頁)。
 ⒊對話佐證組織架構(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400-446頁), 包含:⑴被告吳承恩暱稱「金山」與劉侑杰於通訊軟體紙飛 機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02-425頁)、⑵扣案之被告林鉦 倫IPHONE手機內採證資料,經被告林鉦倫坦承此手機為水房 工作機、工作機內有「員工內部群」之微信群組(第426頁 )、⑶微信「員工內部群」成員之首頁擷圖1份【成員有被告 陳瑋廷(暱稱「財」)、被告劉侑杰(暱稱「侑」)、被告 王冠中(暱稱「凌晨」)、被告林鉦倫(暱稱「allen」) 、被告高振祐(暱稱「傑」)、被告許家瑋(暱稱「Wwwww 」)、被告陳泓維(暱稱「保羅」)】、 ⑷108年9月3日起 至同年10月3日,被告劉侑杰在微信「員工內部群」群組之 留言及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29-436頁)、⑸工作機中 與暱稱「益新」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7頁)、⑹工作機中 與暱稱「Linky」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9-441頁)、⑺扣案 證物編號C:扣案之被告劉侑杰手機,微信群組「日日爭上 」對話紀錄:「山上」直接指派劉侑杰楊舜傑處理組織內 事情,並提到公司位置(第444頁)、⑻扣案證物編號C:扣 案之被告劉侑杰手機,108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0日與被 告陳泓維暱稱「阿維」之微信對話紀錄:關於辦人頭帳戶之 事(第445-446頁)。
 ⒋博克賭博機房事證【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447-458頁,包 含:⑴扣案之張智竣IPHONE私人手機內張智竣微信暱稱「麥 可」與被告吳承恩暱稱「山上」、被告劉侑杰暱稱「侑」、 利資金流(工作機)、同案被告陳瑋廷暱稱「廷」、羅文裕 暱稱「sammy 」、信元(工作機)、暱稱「永盈MONG」成立 之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7頁)、⑵張智竣與被告吳 承恩之微信暱稱「山上」、被告吳承恩之紙飛機暱稱「金山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8-452頁)、⑶張智竣與紙飛機暱 稱「順山」之被告吳承恩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3-454頁 )、⑷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順山」之被告吳承恩、「繆斯 」之即同案被告陳瑋廷成立之「博克群」對話紀錄截圖1份 (第455頁)、⑸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繆斯」之同案被告陳 瑋廷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6-457頁)、⑹張智竣與楊舜傑 微信暱稱「合作金」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8頁)】。 ⒌收購人頭帳戶資料(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第459-460頁)。



 ⒍山口犯罪集團販毒事證調查報告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一 第461-548頁)。
 ⒎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受搜索人:被告林鉦倫,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63 -75頁)。
 ⒏扣案證據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中之「帳密」資料中之「 銀行帳密」、「卡片帳號」、「通訊帳密」檔案(見第2032 8號偵卷卷二第93-98頁)。
 ⒐被告許家瑋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第20328 號偵卷卷二第139-145頁)。
 ⒑被告劉侑杰IPHONE手機【編號D-1】之擷圖資料1份(見第203 28號偵卷卷二第215-237頁)。
 ⒒被告陳瑋廷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第20328 號偵卷卷二第245-251頁)。
 ⒓被告高褕傑109年7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第20328 號偵卷卷二第373-379頁)。
 ⒔被告陳泓維A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第20328 號偵卷卷二第381-387頁)。
 ⒕被告劉侑杰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第20328 號偵卷卷第169-181頁)。
 ⒖暱稱「金代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 第341-357頁、第421-435頁)。 ⒗備忘錄【帳本】(見第20328號偵卷卷第359頁)。 ⒘GOOGLE試算表、工作表1(見第20328號偵卷卷第361-367頁 )【微信暱稱「勞力士」、「家樂福」、「抖音」、「美國 隊長」、「哥吉拉」、「老饕」、「閃電俠」之帳號】。 ⒙微信暱稱「凡」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第20328號偵 卷卷第369頁)。
 ⒚微信暱稱「Tim 」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第20328號 偵卷卷第371-379頁)。
 ⒛微信暱稱「張凱」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第20328號 偵卷卷第381-395頁)。
 微信暱稱「kim 」「勞力士」、「哥吉拉」、「美國隊長」 帳號、「抖音」、「家樂福」帳號及推播畫面、查詢帳號之 截圖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第415-420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8日偵 查報告,並檢附天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1份( 見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5-13頁)。
 陳鴻國提供之109年4月30日、109年3月3日鼎泰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之客戶資料臨時變更通知書各1 份及明細(見第20328 號偵卷卷四第21-23頁)。
 陳鴻國提供之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登入立誠資訊有限公司 提供之伺服器IP位置、時間(見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24頁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9日 職務報告、欲調閱資料說明1份(見第20328號偵卷卷四第11 9-12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9月29日職務報告附 件(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五第5-6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 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五第9-11頁)。
 調閱通信紀錄一覽表(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五第13-16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8日儲字第1099003538號函 (楊舜傑之存簿儲金帳戶截至109年10月26日止,結存金額 為新臺幣827元,已將該帳戶設為凍結帳戶,本案暫未予扣 押,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五第21頁)。
 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12/07一台中字第00312 號函( 見第20328號偵卷卷五第39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9年12月10日合金竹山字第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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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泰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招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