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3號
PHDV,114,訴,33,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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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陳平家
陳俊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被 告 晶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
張 哲

黃秀華
李美英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15時5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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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