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43號
PHDV,114,司繼,14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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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鄭文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文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
○○000○0號)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5月20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文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繼承人鄭文宗之遺產負
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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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