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號
PHDV,114,司拍,16,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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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一切
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56萬5,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又於103年8月5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625萬元,業經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萬元
  ,並約定於132年10月11日清償;惟相對人未依約繼續還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89
萬8,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抵押權
變更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
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鄉 ○○○段 0000 1,304.52 1分之1 重測前 ○○段 000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門 牌 號 碼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43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自用農舍)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136.25 二層:136.25 三層:136.25 屋頂突出物: 25.91 地下一層: 20.36 合計:455.02 二層陽台:  15.36、 三層陽台: 15.36 1分之1 重測前 ○○段 00建號 澎湖縣○○鄉   ○○00號 2 44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 溫室、農業資材室 鋼筋混凝土造、 1層 一層:262.67 合計:262.67 1分之1 重測前 ○○段 00建號 澎湖縣○○鄉   ○○00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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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