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331號
PHDV,114,司執,533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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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德明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亮如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惟債務人住所
於臺中市龍井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應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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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