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4號
PHDV,114,司催,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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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卉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 社陽明分社 114年9月10日 773,861元 PY0000000 偉翔建材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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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