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號
PHDM,114,聲保,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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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煌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煌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曹煌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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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