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檢察官 黃政德
被 告 張慧貞
選任辯護人 謝易澄律師
□無□選任☑指定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命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
出海□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不得與本案其他共犯、證人,就本案
相關事項有何接觸、聯繫或其他使本案後續追訴難以進行之行為
□其他強制處分(內容詳如附件)。
理 由
一、本院認被告雖具有下列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並引
用筆錄節本(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者。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v)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項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者。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