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李俊毅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代 理 人 李俊弘即李泰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
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4
月28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
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
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205898-5 1 235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329203-7 1 323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434320-2 1 5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1550709-0 1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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