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51號
CTDV,114,除,15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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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楊耀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
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4年4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
4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同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1 周惠珠 楊耀宗 梓官農會信用部赤崁分行 11-0553460 26,600元 114年3月10日 FA2500477 2 周惠珠 楊耀宗 梓官農會信用部赤崁分行 11-0553460 48,500元 114年3月18日 FA2500481 3 周惠珠 楊耀宗 梓官農會信用部赤崁分行 11-0553460 56,700元 114年3月18日 FA250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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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