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9號
CTDV,114,補,759,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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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黃水明


被 告 林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民事起訴狀附圖一所示橘色螢光筆標示區域(面積約82.85㎡
)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拆除,並將占用部分
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
15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2.85㎡×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1,5
7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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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