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35號
CTDV,114,補,735,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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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李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曜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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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