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31號
CTDV,114,補,73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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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楊日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璧妤郭家熏
勝億美容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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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